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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中国的现代行政法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没有多大的延续性。相比较而言,英国行政法有着其引以为荣的绵延数世纪的历史,其重心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的结构与英国行政法的结构截然不同。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就司法审查的范围而言:首先,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其次,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再者,《行政诉讼法》只授权对某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就行政行为的审查理由或标准而言,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比英国或香港的较为有限。但就一方面而言,中国法律提供的审查空间和力度似乎比英国或香港更为宽泛,这便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的审查。 相似文献
152.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53.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前景令人堪忧.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行政诉讼对所有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程序,而没有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立一种简便、快捷的诉讼简易程序不失为一个主要原因.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经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4.
张德瑞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86-90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对民事行为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审理和裁决的先决条件。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众说纷纭。法院必须走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观念误区,并对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5.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的执行力受到世人的广泛赞誉。首先,责任政府是新加坡政府执行力的条件,即政府要负责任地制定政策,确定执行目标,以岗位责任制保证执行,并及时对政策等进行监控调整以达成更好的执行效果;其次,强势政府是新加坡政府执行力的途径,政府重视政府权威,重用具有刚性的强势精英,挥舞“大棒子”将负责任的政策贯彻执行到底;最后,廉能政府是新加坡政府执行力的保证,塑造出高效廉洁的具有执行力的组织,通过文官制度培养执行力人才,同时,借助政府外的力量有效地完成政府要执行的任务。 相似文献
156.
张胜利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4-72
现行《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存在凌乱、松散现象,因此也造成行政复议实践中难以适用和不明确问题,借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无疑是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路径之一。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等特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出证据而加以证明,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证据规则。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概念是我们研究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和基石,而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是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核心问题,采用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对完善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具有重要形式意义。 相似文献
157.
庄汉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43-46
行政许可法关于原则、许可设定主体和设定范围、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WTO协定的要求,WTO协定的国内实施也将为该法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比照WTO规则,行政许可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应增设比例原则和宽容审查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需要补充和明确;应适度拓展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强度 相似文献
158.
HU Cheng-wu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民事诉讼法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因此,立法赋予个人或单位以自身的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9.
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柳砚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51-153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设立构成了障碍,影响了法治状态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构建。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0.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