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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随着我国大陆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有必要对个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探究。我国台湾地区在“双卡风暴”的背景下颁布了针对消费者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对《条例》中关于管理人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自身特点:法律地位上的财团代表属性,设立上的简单化,选任上基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的考量,职责的程序性和维持性,酬劳的绝对保障性,监督的严厉性等,对我国大陆个人破产管理人体系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2.
传统上,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劳动者的债权优先受偿,但劳动者债权的保护,并不仅仅是在《破产法》中作出优先顺序的规定那么简单。劳动者的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是劳动者权益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保护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这种优先的权利同样需要受到限制。劳动者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享有参与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破产企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出现了社会化趋势。  相似文献   
23.
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采取虚假破产等形式恶意破产逃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并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巨大隐患。应建立企业破产预警制度、实行破产案件异地管辖、完善破产障碍制度、完善征信系统等措施,遏制企业恶意破产逃债,保全金融债权。  相似文献   
24.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 ,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放宽破产原因等  相似文献   
25.
破产法成本是一种交易费用,具有非生产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降低交易费用是提高破产法效益的途径,其中最根本的一个方面是要明确界定产权。破产法中的效益观应当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益观,即只要总收益大于损害,就是有效益的。一般来说,重整的效益总是优于清算,因此,破产法的目的应当是将破产引向重整。   相似文献   
26.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7.
就企业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指出保证方式不同,在破产程序中保证责任的解决方式也不同;保证责任是否到期以及债务人、保证人是否同时破产等不同情况对保证责任的解决方式也有影响。  相似文献   
28.
在证监会主导下,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用于资产证券化有其合理性和易操作性,但是由于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难以完全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券商破产会直接影响专项计划的持续运作,导致破产隔离不彻底。为了长期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需要在交易中引入信托概念,赋予受益凭证明确的法律性质,突破目前法律和体制的羁绊通过建立基础资产选择标准、限制券商角色范围等措施,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各个交易环节。  相似文献   
2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 ,我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破产不可避免地导致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 ,新修订的破产法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各主体的利益 ,将实现均衡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相应地 ,破产法应增设重整、监督和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30.
我国破产法没有区分可能采取的拯救与清算程序,统一按照清算程序的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标准概括申请与受理条件,无形中提高了立案标准,推迟了立案时间,造成申请难、受理难以及法律适用难。本文的主要学术思想有两个,一是破产立案标准采用抽象的概括主义模式与我国的成文法以及司法传统不相适应,折中的列举主义有利于加强破产法与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公司法的僵局与清算制度的衔接,有利于解决破产申请与受理上的法律适用难;二是降低受理门槛,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下单一的偿债标准降低到“财务危机”下偿债与经营标准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保障现代破产法预防与整顿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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