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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对此,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另外,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普遍存在所谓的“合并重整或者整体重整”,是违反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如果具备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应按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之,而不是创造程序搞“法外之法”。即使这些关联交易者具备重整原因,也应分别受理、分别申报债权、分别进行程序而不是合并重整。  相似文献   
52.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 ,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破产立法 ,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 ,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 ,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但债权人会议可依法定程序要求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应有别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的诉讼代理费 ,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相似文献   
53.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54.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别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55.
裴赞芬 《河北学刊》2007,27(3):124-126
朱文通以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为个例对研究范式的多元化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新动向展开探讨。文章认为,在历史研究中,运用新资料至关重要。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资料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如能得到充分发掘利用,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向纵深发展。肖红松对民国时期河北的烟毒吸食问题进行探讨后指出,河北烟毒的吸食群体总量在三十万人左右甚至更高,文章还对烟毒吸食群体以及烟毒吸食的蔓延趋势进行了多维度解读。王小梅以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中的部分破产案卷为中心,对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的制定、实施及其所具有的作用、意义等情况进行了深刻剖析。任吉东探讨了近代天津永租房地契其在中国内部的固有形态以及在外力冲击下所产生的变化,阐释了天津土地契约形式在近代的蜕变,以及城市近代化过程中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与融合。裴赞芬对中国继承法律文本的近代化、司法实践中的立嗣与女子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后认为,民国时期近代继承法理念已从法律文本逐步渗入民间生活,实现了中国传统继承制度的近代嬗变。  相似文献   
56.
新破产法所确立的一系列破产法律制度相对于旧的破产法具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企业一体规范,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统一的破产标准,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引进破产人管理制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保全,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规定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挽救破产企业,避免生产力的浪费。  相似文献   
57.
破产和解制度 ,是当债务人已经存在破产原因 ,为了避免破产宣告 ,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 ,同债务人会议达成协议 ,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由于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兼顾效率、正义和秩序 ,自然成为弥补破产制度缺陷的不二选择。中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由于产生背景的影响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应该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的经验 ,完善我国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8.
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而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关于破产主体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应该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从自然人破产的国外立法比较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应相应建立自然人破产的危险防范制度.  相似文献   
59.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由于法律文化之差异,信托制度在法律移植中的融合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本文拟阐释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与公示制度,以期在信托制度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就具体内容和程序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0.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个人破产的定义出发,分析反对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四个代表性观点,进而强调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着重从有利于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克服金融危机、活络经济交易、逐步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达到证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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