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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法律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融合——19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文通以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为个例对研究范式的多元化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新动向展开探讨。文章认为,在历史研究中,运用新资料至关重要。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资料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如能得到充分发掘利用,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向纵深发展。肖红松对民国时期河北的烟毒吸食问题进行探讨后指出,河北烟毒的吸食群体总量在三十万人左右甚至更高,文章还对烟毒吸食群体以及烟毒吸食的蔓延趋势进行了多维度解读。王小梅以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中的部分破产案卷为中心,对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的制定、实施及其所具有的作用、意义等情况进行了深刻剖析。任吉东探讨了近代天津永租房地契其在中国内部的固有形态以及在外力冲击下所产生的变化,阐释了天津土地契约形式在近代的蜕变,以及城市近代化过程中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与融合。裴赞芬对中国继承法律文本的近代化、司法实践中的立嗣与女子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后认为,民国时期近代继承法理念已从法律文本逐步渗入民间生活,实现了中国传统继承制度的近代嬗变。 相似文献
132.
依据美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规定,任何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各方须承担清理污染场地并支付清理费用的责任。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其环境清理责任的承担由美国破产相关程序加以保证,并依据破产企业环境侵害行为所发生的具体情势而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机制。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对我国破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3.
郭兴利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2):140-144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134.
殷慧芬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4):80-87
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服务于消费信用的发展。从信用管理强弱的角度,消费者破产立法模式可划分为开放型模式和管制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目标、程序门槛、债务人教育制度等方面。消费信用、社会保障等因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如征信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等尚未完善,消费者逃债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消费者破产立法宜偏向于管制型模式。 相似文献
135.
张红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4):99-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 3条将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般商人 ,这无疑是对原有破产制度的一个突破 ,但与现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所采用的“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相比较 ,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拟从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分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并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136.
周美华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30-36
破产界限是破产法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体例。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体例,符合现代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的主流趋势。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十分严格。这一规定摒弃了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的弊端,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破产界限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概念,又创造性地突破了传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7.
针对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这一现代各国破产立法的统一趋势问题,指出破产免责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研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各国立法、我国新《破产法》和2003年的破产法草案所体现的思想,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内容作了分析论述,阐述了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价值,对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了个人的想法。 相似文献
138.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而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制已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需求,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探讨了如何修改、充实、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9.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艳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1):26-30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0.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在完善信用体系尤其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中,自然人破产制度发挥着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促进信用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