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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不确定条件下公司负债的利息抵税效应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在不确定条件下,以公司息前税前收益服从均匀分布为假设,基于静态权衡理论,不考虑除利息抵税效应以及破产成本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融资决策的影响,我们建立了负债抵税价值期望值模型和破产成本期望值模型,然后在统一的负债区间内分析负债的利息抵税净收益,以确定存在利息抵税净效应最高时的最优负债数额和最优资本结构。 相似文献
152.
刘廷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61-64
破产程序启动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破产管理人必须依照效率标准作出决定。一旦违约,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可以将待履行合同分成八种不同的类型。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采用不同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53.
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产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破产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较单一。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主要应考虑加强对破产保护的力度和提高破产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154.
王黎明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96-99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155.
王亚南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0(5):53-55,78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对破产欺诈方面的规定及处理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这些规定无论是从内容本身还是从具体操作上来说,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实践中"假破产,真逃债"等一系列破产欺诈行为比较突出。为避免破产案件中欺诈行为,有必要汲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以有效制止破产欺诈行为的泛滥。 相似文献
156.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立法取向,免责对于整个破产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仅对法人做了界定而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却未加以界定,因此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7.
目前,国有企业亏损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1996年上半年甘肃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已超过50%。甘肃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减亏扭亏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亏损企业的出路有两条:扭亏为盈有希望的企业要全力扶持;对产业衰落和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尽快促使其合并或破产。一些企业破产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吐故纳新”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8.
张堃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4):104-107
关联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关联企业中的控制企业可以利用“内部人”的优势为自己的债权提供更有利的地位。为防止其获得不正当的优先债权,美国法院最早做出了有关“深石原则”的判例。与此功能相对应,德国设立了“自有资本替代制度”,我国台湾也引入了次级债权制度。但我国大陆却缺失这一制度,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要求我国大陆也应当引入次级债权制度。在分析以上3个立法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了次级债权制度在我国的构成要件及司法适用的相关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9.
朱文通以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为个例对研究范式的多元化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新动向展开探讨。文章认为,在历史研究中,运用新资料至关重要。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资料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如能得到充分发掘利用,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向纵深发展。肖红松对民国时期河北的烟毒吸食问题进行探讨后指出,河北烟毒的吸食群体总量在三十万人左右甚至更高,文章还对烟毒吸食群体以及烟毒吸食的蔓延趋势进行了多维度解读。王小梅以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中的部分破产案卷为中心,对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的制定、实施及其所具有的作用、意义等情况进行了深刻剖析。任吉东探讨了近代天津永租房地契其在中国内部的固有形态以及在外力冲击下所产生的变化,阐释了天津土地契约形式在近代的蜕变,以及城市近代化过程中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与融合。裴赞芬对中国继承法律文本的近代化、司法实践中的立嗣与女子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后认为,民国时期近代继承法理念已从法律文本逐步渗入民间生活,实现了中国传统继承制度的近代嬗变。 相似文献
160.
彭旭林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2-66
在企业经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在众多形态各异的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的破产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于其破产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破产债权的保障更值得进行探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破产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企业从设立到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保障也应从企业设立时就开始,通过“前端”到“后端”的连续制度设计,构建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的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