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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地区)重整立法均予以充分重视。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之也加以重点规定。从拟定、通过、批准与执行等四个方面对重整计划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2.
丁燕 《东方论坛》2014,(3):122-128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诸多有关股东权益调整的法律争议,从法理角度分析和实务角度考察,公司重整中对股东权益调整具有正当性。已被设定质押和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应由破产立法明确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直接予以调整;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重整计划制定人应在调整方案中对大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削减。若股东组表决未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案,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后,方能实施强制批准。  相似文献   
93.
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破产清算人(我国称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在我国目前有诸多因素妨碍破产案件公正、迅捷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破产清算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围绕有关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清算人的任职条件、破产清算人的一般职责和义务以及建立我国的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等若干基本问题,结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立法的实际作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94.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与地域性造就了矿山企业的破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比较法学的分析视角可揭示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发展趋势。矿业权的破产适用与排除反映了政府在自然资源立法上的取向。矿山企业的破产承载着公有权益与私权利益的法律博弈,只有公有权益得到了应有维护,私权利益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合理、科学的破产法律机制成为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制度保障。破产法是推动一国产业体制转型与改革的助力器,在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中往往起到主导的法律指引作用。我国破产法应当更进一步确立生态本位优先权,同时,也要进一步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公益监督义务。  相似文献   
95.
澳大利亚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澳大利亚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科学完备。其中破产前后的两种和解制度、债务人自愿破产制度、行政机关和注册受托人扮演破产重要角色制度以及破产免责制度等很有特色 ,充分体现出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又维护诚实债务人的利益 ,同时还威慑和惩罚恶意债务人的当代破产法之立法思想。这些经验对制定我国自然人破产法是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96.
个人破产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闻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与个人破产能力的阙如有关。现代破产法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公平,现实需求为经济增长与负产阶层的涌出,国际背景在于吸收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相似文献   
97.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98.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债务了结的市场化机制,具有限制投资风险、激发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价值。借鉴域外经验,个人破产制度至今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成熟运行,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上做了很多探索性尝试,但不可否认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与传统文化背景、社会信用体系、财产登记制度和破产欺诈惩戒制度密不可分,这也启迪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上应当注重软环境建设,循序渐进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其配套体系。  相似文献   
99.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0.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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