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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对刑事司法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对于确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无论从立法背景看,还是从有关规定看;无论从国家赔偿法总则的规定看,还是从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看;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立法原意看;其所确立的惟一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2.
黄雪兰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2(5):64-68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打破了几十年的劳动关系“终身制”,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之间缺乏良好的衔接。完善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应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并建立新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43.
《The Social Science Journal》2015,52(2):188-194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ose who engage in text messaging, particularly young individuals, tend to text in what many people may deem socially inappropriate or odd situations, such as while speaking face-to-face with someone else, while at work, while in the shower, or even while having sex. The present study investigates whether young texters are creating a new etiquette where these are socially acceptable practices or whether they deem these practices to be social breaches, but do it anyway. The data support the latter; college students report texting in many situations they did not deem socially acceptable. The importance of texting to this generation and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are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44.
“三包”是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常常有销售者混淆“三包”有效期和《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的概念,推卸责任。实际上“三包”有效期和《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并无冲突,只是前者适用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后者适用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通过对两种责任的比较研究以及“三包”有效期的合理性分析,阐述如何合理运用“三包”有效期以及《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145.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亚娟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4):145-149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因其行为方式、侵害权益的差异而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而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竞合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46.
论“驴友”遇险事件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侯国跃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106-110
自助户外运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其组织者则是法律意义上“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在“AA制”的“驴行”活动中,不能为“驴头”设定较重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非AA制”的“驴行”,“驴头”的安全保障义务则相对较重。基于“驴友”参与“驴行”具有自甘冒险的成分,故“驴头”的侵权责任可以减轻。“驴友”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法的一般条款,而不宜援引所谓的公平原则。因为缺乏“效果意思”,不宜认定“驴头”和“驴友”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亦不能判令“驴头”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解释方法,保险公司不能主张“驴行”活动为“探险”,保险责任亦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免除。 相似文献
147.
148.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49.
徐晓月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3):70-76
合同僵局并非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实践中由金钱之债引发的"合同僵局"时有发生。解除合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不仅可以使双方摆脱合同的束缚,免去诉累,也可节约社会资源,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遗憾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尽管为"合同僵局"提供了解决之法,但该条无法适用于金钱之债引起的"合同僵局"。在实践之中面对此类僵局,不同的法院的裁判路径不尽相同,且皆存在不足之处。目前,金钱之债造成的"合同僵局",最佳的路径选择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150.
史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4):8-11
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是由合同债务未得到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它是充分保护受害方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也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常用的违约责任形式。任何人在因为他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遭受实际损害时,都有请求他人赔偿的权利。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实务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