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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利明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1):176-183
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相似文献
12.
祁全明 《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29-33
随着我国民事单行法的不断出台,制定民法典成为民法学者的迫切期盼。罗马法两次编纂法典的历史经验表明,罗马法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学家解答权时的兴盛,以及后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再一次兴盛之后,仍然难逃衰落的命运。因此,法典化的价值值得我们去认真反思,并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前提、功能和后果提出质疑,进而主张我国不应该制定民法典,应采取开放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3.
知识管理的编码化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述了知识的定义和分类、知识管理的定义与框架。重点论述了知识管理的编码化策略,探讨了编码策略与组织绩效的关系,指出知识编码的集中化策略有助于组织绩效的提升。 相似文献
14.
丁雪莲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目前中国宪法惯例中政治惯例的作用不能小觑,政治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我国的政治惯例和我国的政党关系密不可分,它是把国家的政治生活规律统一并抽象出来,加以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主权运行的规则。但是不加控制地让政治惯例肆意泛化,对成文法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威胁,只有使合宪的政治惯例成文法化,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5.
卢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6)
《物权法》对物下的定义过于简单,与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严重脱节,在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对物的概念重新定义。目前,我国已有的几个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与《物权法》相比,在立法技术和涵盖范围方面均有不同,有些方面值得未来立法借鉴。物的概念关系整个财产法的立法基础,需要单设条文详细规定。条文的设置,宜采用一般性规定+特别规定的模式,对物下个较为全面的名至实归的定义。 相似文献
16.
孙文桢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10):43-45
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和意义的范畴,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民法法典化至少有4项价值,即实定价值、宣示价值、区分价值和建构价值。关于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目标,从人文思想的角度看,可以定位为对人的关怀,而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则是真、善、美。民法法典化的真、善、美各有其特定的含义。 相似文献
17.
孙文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6):44-48
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下对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予以关注有其必要性。《公司法》应当对民法与公司法的主从关系作出明定。《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诚信的规定应当删除,其关于无偿取得票据的规定以及《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有待修正。《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和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规定,应遵循合同法的原理予以修正,其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和某些冗言性的规定则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18.
中国应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平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4):393-397
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是物权立法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历史角度看,物权法的独立是财产立法的进步,是历史的必然,而无体财产单独立法是大陆法系的通例。物权法以有体物为基础而形成的体系构造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并且从整个民法体系看,民法回应了无体财产扩张的趋势。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应成为立法的优先选择。此外,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也是中国的现实要求。进一步完善财产法体系的任务应该由制定民法典承担。 相似文献
19.
夏勇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4-98,108
孔广德辑《普天忠愤集》作为甲午战争的直接产物,收入了大量清末人撰写的与时事时局、国计民生、革旧维新有关的诗文,体现了编者激发士民忠愤之气、挽救危局、培养人才、成一代龟鉴的意图,同时,也深刻反映了甲午战争前后的历史文化氛围,广泛展示了当时的时代心理状态与时人的思想认识水准,是认知那段历史的一个很好的窗口。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式化、理性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