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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连祥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3):16-20
信仰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与发展的始终.政治信仰是人类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信仰面临新的挑战,要求我们做出正确的回应.如何在邓小平理论原则指导下,创建一套能够被社会普遍认同的政治信仰体系,是一项艰巨的工程,也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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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峰 《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0-35
我国犯罪未遂在定罪处罚上面临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缺乏统一定罪标准两方面的困境,学理上对《刑法》第23条的误读、立法上未采取明确的列举方式是造成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故学理上对法条进行正确的解释、立法上对未遂处罚范围逐步细化以及司法上探求统一的定罪标准是解决我国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困境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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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较少关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之间的关系。探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源于对“科技与犯罪”的关注。一个系统的分析显示,环境刑法不能独立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独立适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与非罪的判断,包括环境犯罪罪名的创设;二是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个案的裁判理由应具有科学上的依据;三是影响环境刑罚,包括环境刑罚刑种的配置以个案中刑事责任大少的具体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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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12):112-114
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的首要问题。错误的和教条式的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 ,导致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动摇和丧失。科学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 ,深厚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 ,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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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平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3):54-60
刑法的价值应当包括正义、自由和秩序这几个基本价值。前期古典学派以自由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后期古典学派以正义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实证学派以秩序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却都忽视了刑法的其他价值。因此,刑法理论应当同时体现刑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即保持刑法价值均衡。以自由和正义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定罪时会强调行为因素,以秩序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定罪时会强调行为人因素。追求刑法价值均衡在定罪时必然要同时考虑行为因素和行为人(人格)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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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旅游载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亚果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155-15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需要借助一系列载体来完成教育使命,红色旅游是其中重要活动载体。红色旅游能增强人们的思想信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同时坚定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地位,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需要创新红色旅游,开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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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视为人类活动中的两种基本伦理导向。其中,信念伦理强调善良动机的重要性和目的对于行为选择的支配性。公共危机管理理念之下,需要有信念伦理的自律,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行为导向与约束,这既出于公共事务管理本身的需要,也基于公共危机应对的要求。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当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两种行为导向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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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毅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3):65
行为动机的进程与划分以界定刑法中行为动机的内涵为前提,刑法中行为动机与通常意义行为动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与犯罪意图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实质之争,学界有责任的要素、人格责任、情节等几种观点,相比较而言,情节说较为可取。通过对行为动机的形成过程、类型与期待可能性的实质的分析,可以发现行为动机与期待可能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即各类行为动机以期待可能性为桥梁,影响着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行为动机原则上属于刑罚减免情节,例外的可作为出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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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非常复杂,大致可以分为直接原因与深层原因两个方面。要消除导致错案的直接原因,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严格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第二,强化对科技手段的运用,对尸体、体液、痕迹等实物证据,能够采用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高精度的鉴定方式的,不得采用辨认、血型鉴定等低精度的鉴定(认定)方式;第三,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事实和理由,驳回辩护方意见必须进行充分说理;第四,严格遵循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规范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第五,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对认定有罪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必须做无罪处理,不得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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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竟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