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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论永佃权在完善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价值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中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又主要是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作为改革现今农地使用制度的有益借鉴,已为许多学者所肯定。但永佃权制度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对接,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们认为,两种制度对接的基础是两者间诸多的共同性;依据永佃权制度,现行制度下"三提五统"的征收,应以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而不是以全村农民的收入为标准;当永佃权在被赋予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之后,农地主体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972.
刘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15-19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构建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服务体系,目前的改革进展与趋势在产权制度安排、管理体制与组织机制设计、利益分享等方面存在一系列认识和实际运作误区。农信社股份制改革模式有背离服务"三农"的倾向,中央与地方政府双层管理可能面临地方财政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省级信用合作联合会不宜代行政府管理职能,农信社分红水平过高导致管理层与一般社员的角色冲突。农村合作金融有其内在优势,农村金融业风险未必大于城市和工业领域,在农信社机构改革中要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发展并重,促进内生化合作金融组织的涌现。 相似文献
973.
许可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1):59-64
意识形态是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影响各国对外政策的理念和基调,是判定国家根本利益得失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是推行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而且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阶级和不同制度的国家存在,意识形态就将长期占有一席之地。尽管冷战结束已有十余年,但冷战思维至今影响着国家间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正因为此,我们应对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从而正确指导我国的对外政策。 相似文献
974.
和谐社会与表达自由、公民权利和利益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祁建平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5)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然而,有人类社会就会有矛盾和纷争,因此不存在绝对的"和",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价值观多元化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表达自由的社会,是依法确立并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根本是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有效控制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有效调节利益冲突或矛盾、控制有序社会之"熵",才是构建和谐社会之本. 相似文献
975.
孙安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5(6):11-14
本文从阐述高等学校在实践"三个代表"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入手,分析了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深刻内涵,提出高校要按"三个代表"要求全面加 强党的建设,才能真正地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976.
坚持党的人民利益观,最重要的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人民利益观的核心内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人民利益观的物质基础;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利益观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977.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并逐渐成为消费的主要方式,人们传统的消费观念和现行的相关立法将受到挑战.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重点讨论了一些新的热点法律问题,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退换货权利、消费者网络购物合同效力、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消费者批评监督权的保护等. 相似文献
978.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979.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法律依据不足,金融监管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严重,金融消费者素养较低以及纠纷解决不畅等,导致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频发,金融投诉数量总体先升后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涉及多方面,金融消费者维权比例较低。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等方面均有不足。为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应该健全金融消费者机构监管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市场保护力度,弥补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缺陷,提高自律组织保护水平,金融消费者自身也应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相似文献
980.
随着依法治国在各领域持续深入推进,养老领域中养老服务机构的法治化具有时代必要。然而,一直以来,养老服务机构治理主要是内部管理自治与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相结合,未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介入治理,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原则与治理实践在各环节上未能紧密融合,严重影响法治效能发挥。鉴于目前我国各地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化水平存在差异,应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环节对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化进行困境剖析,有针对性提出相应化解之策,促使新时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更有力地保障入住老人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