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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吴啓铮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5(2):55-59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仅仅成为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而应该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其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控告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我国被害人控告犯罪的权利存在着诸多缺陷,不能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应当完善被害人控告犯罪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122.
袁彬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2):71-75
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宜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 相似文献
123.
张兆松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24(5):91-97
职务犯罪初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在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中,初查权是监督制约机制最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举报运行模式不合理,初查权行使主体、监督主体分散,举报人、控告人的权利监督缺失等。完善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权,明确权力分工,合理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控申部门、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形成合理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强化举报人、控告人和人民监督员对初查权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24.
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卢建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5):37-40
中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有其特点,而这种特点与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和刑法制度本身是密切联系的。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决定了刑法入罪门槛的高度,因此若要讨论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的问题,从罪刑均衡和法律内在和谐一致的角度,就必然要考虑该类犯罪的刑罚轻缓以及其他犯罪门槛相应降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5.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朝晖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4):62-65
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涵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交通事故形成机理,结合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主体是指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以外,所有参与交通活动或可以对交通工具安全行驶施加影响,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作用于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 相似文献
126.
公司犯罪研究论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蒋熙辉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4(2):45-49
公司犯罪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论纲分为三个部分:公司犯罪及相关概念的界定;观念变革与方法多元;研究内容与创新。论文区分白领犯罪、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与职业犯罪,认为需要更新研究方法、变革研究观念。论文拟从六个方面研究公司犯罪,实现四个方面的创新。 相似文献
127.
张咸杰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327-328
大学生犯罪有增多的趋势,从原因上讲,有社会、家庭、学校和个人的因素。在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大学生犯罪问题上,高校应发挥主要的作用。其次,大学生本人也应学会自我调适和防范,把引发犯罪的诱因消灭在萌芽时期。 相似文献
128.
王充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3):134-142
在问题类型划分方法的视野下,犯罪概念问题应该属于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但刑法学界以往有关犯罪概念的讨论却大多将其作为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由于未能妥当确定犯罪概念的问题类型,从而使学界有关犯罪概念的讨论未能达成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作为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混合犯罪概念不存在被替代的必要性,而犯罪概念也不应被规定在刑法典中。 相似文献
129.
张岳男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7(5):55-59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且难以认定。比较和分析各国相关立法与我国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操纵行为,可见我国“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方式的犯罪.现阶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虚假申报、特定时段交易、抢帽子交易和违反诚信的安定操作等5种。 相似文献
130.
陆诗忠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4):120-130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