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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独立抽象性原则和表面真实性原则是信用证机制存在的基础。信用证仅要求单据有效容易给不法商人留下法律漏洞。解决此矛盾的关键是在不影响信用证正常交易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定义欺诈例外和违法例外来进行国内立法救济。 相似文献
82.
魏韧思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38-40
目的犯是指以具有超过罪过要素的一定主观目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以此标准判断金融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目的犯的金融诈骗罪立法上是不周全的,应当把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全部规定为明示,司法中采用推定的方法,在立法中增加非目的化的金融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83.
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 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 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法律制度,这一制 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 事法律规范,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从 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84.
刘展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2)
跟单信用证是当今世界贸易结算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工具,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我国入世后,信用证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必将日益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商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涉及到信用证欺诈问题。因此,从信用证欺诈入手,深入研究由此产生的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及“欺诈例外”理论的适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5.
重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一个特定金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彼罪的决定性条件,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能够全面反映非法占有目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能够满足以犯罪目的理论为基础和遵循金融行为及金融诈骗行为自身的规律。 相似文献
86.
傅江景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0(2):45-49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已是造成我国税收严重流失的最主要的犯罪行为 ,并且这种犯罪具有典型的集体性和团伙性。模型分析表明 :集体犯罪人的行为受到销售额、购入额、销售适用税率、进项适用税率、稽查频率、处罚力度、退税率和回扣率以及政府稽查人员的博弈关系等影响。要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体犯罪活动 ,应在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税务内控制度、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防止集体腐败等方面进行努力。 相似文献
87.
金融诈骗犯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数额对本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本类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各有不同解释,而这些解释并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有悖于刑法理论。刑法典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既可理解为非法所得的实际数额,也可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所预期的数额,但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定义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志,后者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志。 相似文献
88.
张文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1):69-72
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加入到网络交易中来。现实生活中,电子合同因其特殊的交易过程和媒介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以传统缔约能力制度为基石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和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范围,并且对未成年人的电子欺诈行为做出详细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日益增多。刑法虽设立了“合同诈骗”罪名 ,但由于在实践中 ,司法机关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未能准确界定 ,使得一些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逃避了刑事打击 ,在客观上削弱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从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的各种表现形式来界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以利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0.
付立庆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2(1):51-66
在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案件中,商家既是财产损失者,也是刑法上的被害人;顾客既没有产生规范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既非被骗者,也非被害人。该类案件取财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双方沟通交往型的诈骗犯罪,无论是将案件理解为两者之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都面临着难以肯定基于处分意思的实行行为等障碍。二维码案件的实质内容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对象是商家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肯定对占有的规范判断和对债权的观念占有,也完全可能。在对处分行为的主观要求与对占有判断的观念理解、规范理解之间,将二维码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既是法益侵害说更可能采用的立场,也有助于严而不厉思想的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