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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并以此确立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观点层出不穷。然而,个人信息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财产理论以及经济激励理论等信息产权构成理论并不能成为构建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注重个体支配而淡化了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不仅难以激发企业的内在驱动力,还限制了信息主体人格自由发展,并由此催生新型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应侧重于公共利益考量,涵盖“公共人格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两部分,前者为人格属性的升华,后者则为财产属性的本质。公共利益属性内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正义原则为指引配置权益,回归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法律应当在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优位保护的前提下确保信息企业无偿且平等地获取个人信息,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可类比环境治理,以技术规范信息处理方式;另一方面,为修复公众对数字环境之信任,个人信息事后司法救济应采取民主途径,并将信息处理者的制造权益风险与其举证责任相关联。群体性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利用二者并非处于对立面,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也表明,双方可据之促成共善发展。 相似文献
452.
针对需要同时考虑变量隶属度、非隶属度以及关联性的融合问题,本文将对偶犹豫模糊集与Heronian平均算子相结合,定义了对偶犹豫模糊几何Heronian平均算子和对偶犹豫模糊几何加权Heronian平均算子,讨论了新算子的一些优良特性,包括幂等性、置换不变性、有界性、单调性等性质,并针对属性值为对偶犹豫模糊语言信息关联系的多属性决策问题,建立了基于对偶犹豫模糊几何加权Heronian平均算子的多属性决策模型,基于所定义的算子和建立的数学模型,提出了一种新的基于对偶犹豫模糊Heronian平均算子的多属性决策方法。最后,通过多属性决策算例验证了方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53.
稳定型机构投资者秉承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资本市场韧性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基于2010—2021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盈余平滑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维度,考察了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对不同属性盈余平滑的影响,并探讨了其在降低股价同步性方面的治理作用。研究发现: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可以促进企业的信息属性盈余平滑,抑制机会主义属性盈余平滑;稳定型机构投资者通过促进信息属性盈余平滑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股价同步性;异质性分析表明,当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市场竞争程度较高时,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对信息属性盈余平滑的促进作用更大。因此,要加快建设机构投资者体系,发挥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积极作用,以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454.
电商平台模式下,供应商决定产品价格将产品直接出售给消费者,并与平台企业共享收益。通常,消费者与产品供应商/平台企业在产品属性(匹配)信息上存在不对称性。本文基于博弈理论,研究电商平台(如:亚马逊、京东等)的产品信息披露策略,比较两种信息披露方式:“平台披露”与“供应商披露”。首先考虑由一个平台企业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垄断结构。研究表明,信息披露策略取决于产品属性(匹配)的相对重要性。同时,与平台披露相比,供应商更愿意披露全部产品信息。然后考虑一个平台企业和两个供应商组成的竞争结构。研究发现,与垄断结构不同,平台披露下,平台总是披露全部产品信息;而供应商披露下,信息披露策略取决于产品属性(匹配)信息的相对价值。此外,平台会偏好由供应商负责信息披露。 相似文献
455.
产品属性绩效在满意度评价中的权重随时间发生转移已引起理论及实践领域关注,但已有研究局限于不同类别属性的权重转移方向,将转移原因视为黑箱。发掘已有研究的内在联系,提炼出属性分类的共同标准变动性,探究可变动/不可变动的属性在满意度中的权重随时间发生转移的方向,并引入享乐适应理论解释上述转移发生的内在机制。以智能手机为实证研究对象,运用斜率变化参数理论和结构方程模型研究变量间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拥有时间增加,可变动/不可变动的属性对满意度的影响逐渐增强/减弱,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可变动的属性比不可变动的属性更不容易被享乐适应,后期的满意度受前期的情绪和满意度影响。研究结果为企业在产品属性间合理分配有限资源及如何维持高满意度提供有意义的启示。 相似文献
456.
秦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4):203-215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457.
周玉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3):77-81
社会和谐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题中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