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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林菲菲 《学术探索》2013,(11):13-17
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逐年增多,这类纠纷也呈现了新的形态。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规制,是满足社会对法律的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规则的结构决定规则适用范围比较有限,而原则的特性使得其经过解释可以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因此面对各类新型网络侵权纠纷,法官自然倾向采用原则裁判。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检索中发现了三个运用了原则进行裁判的网络侵权案件,法官通过原则的适用,扩大了权利人救济的空间,弥合了法律和社会的差距,维持了社会的公正。  相似文献   
222.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获益赔偿。通说认为,获益赔偿只是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式。实质上获益赔偿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理念不同,其还有效保护权利、剥夺不当得利、威慑未来侵权行为等功能而非仅仅是填补损害,具有独立地位。就获益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有补充式和选择式两种立法模式,前一模式认为获益赔偿是损害赔偿的替代性计算方式,后一模式赋予受害人可选择主张损害赔偿或获益赔偿。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大都以选择式立法模式为主。选择式立法模式在权利保护和行为威慑上具有明显优势而且毋庸采取推定的立法技术,应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为科学和理想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23.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并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护。但侵害署名权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方式。对侵害署名权的各种行为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有助于减少侵犯署名权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224.
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侵权和BBS侵权等存有差异。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相似文献   
225.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226.
如何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争议,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本身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同时将当事人合理规避该司法解释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227.
行政赔偿肩负着宪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期待,担当着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历史使命,故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享受着广泛的关注与宠爱。而作为直接关乎着公民权之救济疆域的行政赔偿范围,依然偏安于其狭小的一隅,难以适应我国宪政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例、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加以拓展,并进行制度性改良。期许通过此探究,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28.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论证人工智能产品的物权属性,得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进而确定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以及操作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规范依据,对比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操作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3个侵权场景即无人驾驶汽车和行人、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以及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来确定四者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的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侵权场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者,由其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方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成功搭建因果关系。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作为客体并适用规范客体的法律来分担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在侵权事实出现时,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得以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229.
在我国,我们对虚假广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主要采用传统的补偿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裁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泛滥。对虚假广告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既有法律根据,也有其合理性。关键是在法律上如何构建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真正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230.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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