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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王德新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6-89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222.
如何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争议,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本身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同时将当事人合理规避该司法解释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223.
行政赔偿肩负着宪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期待,担当着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历史使命,故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享受着广泛的关注与宠爱。而作为直接关乎着公民权之救济疆域的行政赔偿范围,依然偏安于其狭小的一隅,难以适应我国宪政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例、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加以拓展,并进行制度性改良。期许通过此探究,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24.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论证人工智能产品的物权属性,得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进而确定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以及操作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规范依据,对比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操作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3个侵权场景即无人驾驶汽车和行人、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以及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来确定四者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的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侵权场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者,由其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方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成功搭建因果关系。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作为客体并适用规范客体的法律来分担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在侵权事实出现时,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得以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225.
周丽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28(4)
公民、法人在现实社会享有名誉权,在网络空间同样享有名誉权。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方面实行不同的措施。在我国,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有关名誉权的保护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做的司法解释之中。解决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既要考虑事前预防,又要考虑事后补救,事前的预防胜于事后的补救。 相似文献
226.
能昌平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4(4):96-98
保护舆论监监督的原则至少应从三个方面着眼新闻媒体依法独立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闻侵权认定应适用"严格责任"和"公正评论". 相似文献
227.
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相关学理解释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肯定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上泾渭不明;“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证成亟须从分类逻辑的确立和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其立法回应亟须通过细化解释《民法典》第1168条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并将“无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共同作为认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228.
王德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6-89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229.
肖卫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46-49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30.
李智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62-65
“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难以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但对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诉讼的特别管辖规则的确定,更多的是需要在坚持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点,对管辖地与案件本身的关联度进行考量和分析,判断是否便于审理、执行,是否有利于对原告所受的侵害提供救济,以此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特别管辖权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