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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作为网络技术发展较晚的国家,需要借鉴走在科技前端的国家的经验,比较中美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涉及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责任的产生、中关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归责原则、责任类型、责任限制的比较。  相似文献   
242.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恶意软件入侵成为近年来广大个人用户面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首要问题,恶意软件占用电脑内存导致运行速度减慢、浪费电脑硬件资源、劫持用户浏览器、强制弹出广告页面、窃取用户资料、侵犯个人隐私等危害,给用户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恶意软件的日益泛滥,已经开始严重危害到互联网产业和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恶意软件的传播,既给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给我们反思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243.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244.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已不再仅仅是虚拟世界,通过网络对知识产权的现实和潜在的侵害正在和即将呈现于社会.对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特点,进行宏观概括将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形态的种类和对网络侵权可采用的救济方法,也是理论和实践亟待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245.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主体的统称,其内涵过于宽泛不适宜用于法律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多种分类,但就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而言,仅对其服务性质具有侵权可能性的网络主体分类足矣,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处仅指软件方面的技术)。  相似文献   
246.
从制度价值上说,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为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提供了一种有效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自我救济方式;传统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已经不能适应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而司法解释所界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又过于苛刻,且存在明显漏洞;在制度应用中,以确认之诉性质明确案由,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以效率原则改进反诉制度,以诉权平等原则对待侵权之诉与不侵权之诉的合并。  相似文献   
247.
诉前禁令是对被控侵权当事人行为的强制性禁止,禁令一旦发出,在全中国范围有效,效力非常强。法院一旦发出错误禁令,被控侵权人的损失是巨大的。从程序设计上看,通过对禁令的科学分类,建立诉前少出错,诉中不出错的纠错机制,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在诉前能得到及时控制,保障被申请人不会因错发禁令蒙受更大的损失,切实提高诉前禁令制度在专利权司法救济中的功效。通过对专利诉前禁令进行科学划分,并建立与之相应的正当程序,从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采取措施发挥专利诉前禁令在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48.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249.
不正当竞争认定与商标侵权认定彼此独立,但二者关系依旧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处理二者关系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方式存在问题。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平行进口具有必要性的情形下,提出商标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认定的要件,即主体要件、违法要件和效果要件,并对商标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认定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50.
《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均未涉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籍此认为其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基于“构成要件”的律解释方法能够较好适应法律人的“构成要件思维”,运用它来解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我们发所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不要,指的是不需要违反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不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绝对的合法行为,而是指该行为是一种“合公法”的行为.对于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的回答应当是:法律构成要件要的是“行为违反法要件”,不要的是“行为违反公法要件”,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以行为违反私法为要件,不以违反公法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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