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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56-60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52.
闫锋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619-622
司法腐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危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崇高信仰,影响法律的威严性和公信力。腐败主体特殊,负面影响大,知法犯法,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性质严重,危害面广。传统思想文化及旧观念的影响、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司法主体缺乏法治信仰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等是催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提出树立新的法制观念,强化人的权利意识;加大教育力度,筑牢反腐思想防线;理顺人、财、物关系,完善司法独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强有力的司法监督体系;财产、政务公开,预防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加大惩处力度,严明政纪国法等治理司法腐败的措施。 相似文献
53.
沈玉忠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5):29-34
诱惑侦查是侦破犯罪、收集证据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却面临着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两难选择。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证明能力进行规制。通过对诱惑侦查所获得证据采信规则的剖析,有必要对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的适法性要件进行考究,从而确立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采信的合法性标准。 相似文献
54.
德国行政裁量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戈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24-27,44
行政裁量制度是德国行政法学重点研究的理论之一,也是德国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发展经历了从一开始的单一概念,逐渐产生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的分类。并且随着德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权控制研究的深入,衍生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独立体系及相应的约束机制。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行政法学界以宪法为依托,不断限缩行政裁量的概念和外延,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而形成了德国现在的从宪法、行政机关自身到司法机关的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法律控制体系。 相似文献
55.
王学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21-27
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宪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是,在我国,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理论研究的缺失以及不适当的司法解释,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我国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本文认为,作为对当代宪法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我国宪法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并且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性具有法律的、实践的充分依据. 相似文献
56.
程宗璋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腐败 ,其根本原因不是司法人员的素质差和具体管理制度的缺陷 ,而是制度性的权力结构存在的缺陷 ,继而导致司法的腐败 ,即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国家权利为本的司法制度 ,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现代司法制度的转型。实现这一转型 ,对“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是一个较长期而艰难的历程。目前在观念上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核心要明确 ,对司法、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等范畴的研究和认识要深化 ,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具有性质不同的法律要求要多加关注 ,对法律承认和平等地维护多元利益主体的新观念要树立 ,并处理好学习外国经验与保持中国特色的关系问题 ,以及扭转“非此即彼”简单类比的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57.
随着关联企业这种企业联合体的产生并推广,关联方交易已渗透到社会经济各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在承认关联方交易的积极作用同时,客观、全面地分析了它的弊害,并就关联方交易与关联交易作了区分,提出了不同的规制措施;在阐释了国外对此所采取的对策同时,对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8.
李鑫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3):71-77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都要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但是由于不同的立场对于何谓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司法克制主义推崇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坚持实质法治的立场。因此基于不同的法治立场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法治的实现在实质上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有害的作用。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我国现阶段法律方法的适用应该坚持统合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关照之下的法治立场,因为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是为了维护法治这个目的和立场的,没有必要非此即彼,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限度,而这个限度则是由形式法治的立场所决定的。这种法治立场并不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司法过程的法治立场,是我们运用法律方法的原则问题。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司法操作的层面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与政治或是国家意义上的法治立场是不同的,是一种面向司法实践的法治立场。 相似文献
59.
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民主制度具有天然的缺陷,而司法对弥补这种缺陷具有重要意义,即司法可以弥补民主对少数人利益的忽视,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民主不能解决的所有纠纷都应当纳入司法程序的视野。如果民主和司法都不能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很可能被当事者以暴力的方式解决,但暴力解决纠纷会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严重损害人民的共同利益。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里,暴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它只出现在极少数的场合。我们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发挥司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相似文献
60.
法治实践之路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治实践之路研究课题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8(1):74-87
中国法治的实现在于法治实践路径之确立,包括:建构良法体系;实现司法公正;落实法律监督;完善律师制度;型构农村法治;更新法律教育,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一国两制三法的法治文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