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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其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能脱离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国大湾区的法制建设环境面临着整合式的经济发展背景,而粤港澳大湾区所属的法域地区还呈现出多维化态势。面对"纲领式立法论与详尽式立法论""顶层式立法论与平行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与程序式立法论"三组法理争辩,中国在对大湾区进行相应立法活动时应采用比较研究法:首先充分分析并借鉴域外湾区的立法理论及其所形成的湾区立法模式,而后得出"我国大湾区范围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纲领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为支撑,并将其作为规范出台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一结论。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要采纳平行式立法论以尊重港澳两地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浙江大湾区内要发挥顶层立法理论的优势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842.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从国际立法趋势和中国广播业的发展实际看,其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广播组织权在保护对象方面应明示剔除公有领域材料,并将广播前信号纳入;对权利的设定仍应沿用禁止性模式;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将转播限于同时播送,并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在规定录制权和复制权时应扩张到临时性行为,从而替代并暂缓其他权项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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