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32篇 |
免费 | 47篇 |
国内免费 | 14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03篇 |
民族学 | 3篇 |
人口学 | 14篇 |
丛书文集 | 106篇 |
理论方法论 | 56篇 |
综合类 | 834篇 |
社会学 | 55篇 |
统计学 | 2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9篇 |
2022年 | 24篇 |
2021年 | 26篇 |
2020年 | 16篇 |
2019年 | 19篇 |
2018年 | 21篇 |
2017年 | 13篇 |
2016年 | 39篇 |
2015年 | 39篇 |
2014年 | 60篇 |
2013年 | 81篇 |
2012年 | 67篇 |
2011年 | 90篇 |
2010年 | 71篇 |
2009年 | 73篇 |
2008年 | 84篇 |
2007年 | 81篇 |
2006年 | 96篇 |
2005年 | 71篇 |
2004年 | 62篇 |
2003年 | 55篇 |
2002年 | 27篇 |
2001年 | 24篇 |
2000年 | 13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3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3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19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61.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62.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决定着一国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覆盖程度,也决定着未成年人专门审判组织的职能大小和对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自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两次调整。由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时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两个原则,我国将来正式确定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进一步缩小,以此来保证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实现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创新功能.提高对确有需要特别救助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度。 相似文献
963.
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引导农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根据诺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现阶段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下交易过程产生的成本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从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制度安排方面提出以下改进建议:第一,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在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供求机制上,一方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以农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创建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股份合作办法,以激活供给侧。在竞争机制上,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第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土地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964.
从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中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我国环境恶化趋势仍在继续,有关环境公益受损的案例层出不穷。通过介绍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我国引进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只有从放宽起诉资格、拓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几方面着手,才能逐步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尽快建立,这是目前解决中国环境保护问题最好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965.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能引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1):73-75
传统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模式无法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致公益受损进行保护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出发,重点探讨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966.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967.
968.
王向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26-33
基层组织形态及其干部角色,是巨型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础性配置。沿着经验研究进路,从历史视角和区域差异视角,采用质性研究方法,梳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东中西部村庄治理实践,以揭示非正式干部正式化的路径、类型及其限度。研究表明:东部村庄,一般集体经济发达,治理资源丰富,治理事务密集且频发,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率先实现了村干部职业化;而后随着治理任务下沉、财权上收和精细化考核,村干部由职业化进一步走向了行政化;其治理事务密集频发且内生性强,形塑了其村庄内生型非正式干部正式化的实践道路。中西部村庄,集体经济弱势,治理资源极其有限,治理事务稀疏且偶发,村干部兼业状态突出;随着治理任务密集下沉,行政面向突出,依托地方政府财源供给,部分中西部村庄实现了村干部职业化、行政化转型,走向外生性行政建构型道路。同时,治理事务与村庄需求匹配度和治理资源与组织成本契合度差异,共同形塑了东中西部乡村不同的治理绩效。非正式干部正式化,事关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中国道路选择问题,要求各界必须审慎对待这一基层治理实践。 相似文献
969.
陈太清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1):60-6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管辖方式,单从字面上理解,不动产合同纠纷似应专属管辖。但这种理解不仅与各国相关经验大异其趣,而且也没有得到实践的认可。司法实践尝试从合同类型划分着手,对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进行区别对待,但收效甚微。诉讼请求权的性质是确立管辖方式的客观基础,应以此为出发点,将不动产合同纠纷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和不动产债权纠纷,前者适用专属管辖,后者则纳入合同管辖的范围。在解释论上,宜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中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目的性限缩"式的漏洞补充,即限定为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
970.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在我国已初见端倪,但还未形成制度,就其原因主要是在实践中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很难确定。我国应借鉴国外公益诉讼的模式,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同时鼓励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