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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体育界所推崇的竞技体育纠纷的最佳解决机制。就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为我国早日建立自己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献言献策。 相似文献
682.
由于R&D活动的宽泛性和专利申请与授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等标准与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的R&D活动都能够产生专利,只有那些以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R&D活动才有可能产生专利;显然,专利产出效率与R&D投资结构具有密切关系;本文以全球R&D顶尖企业为样本,将R&D投资中的R与D进行区分,运用知识生产函数模型,分别计算R和D对专利产出的贡献;目的是揭示全球顶尖企业R&D投资结构与专利产出的关系,在发展R&D投入产出结构理论的同时,为中国企业的技术赶超与跨越发展提供新的理论支持。研究结果显示,总体而言,全球顶尖企业的R&D投资中,R经费的比例占80%左右,R对专利产出的贡献是D的2倍左右,但具体行业存在差异。研究结果除具有理论参考价值外,对中国企业的产业升级、实现自主技术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的R&D投资结构优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83.
跨国公司在华专利活动的技术溢出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技术领域构建了跨国公司专利活动技术溢出分析框架,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活动为研究对象,分析了1987~2007年跨国公司在华专利活动的技术溢出效应.研究发现:跨国公司在华专利活动对中国发明专利具有正向溢出效应,1987~2007年间,跨国公司发明专利技术溢出呈现明显的阶段特征;中外技术差距和竞争程度对跨国公司专利活动技术溢出程度具有显著的影响. 相似文献
684.
高校作为科学研究的主力军,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科研成果,专利不仅是高校科研与实践的重要表现,也是对高校创新能力与竞争力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当前国家提出"双一流"高校建设目标,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为此,文章从专利分析的角度,对高校的学科发展进行探究,研究针对同一学科不同高校的专利发展特点,为高校间学科的特色发展、融合发展、合作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在研究过程中,文章借助Innography专利检索系统,对入选电气工程专业"一流学科"的7所高校进行专利维度的学科竞争力评价,尤其是对近10年的专利文献从专利申请量趋势、专利分布区域、专利热门领域、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等多方面分析各个学校学科建设的特色与不足,并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研究结果显示,总体趋势上专利申请数量经过持续上升后在2014年出现不同程度下降,专利综合竞争力普遍较弱,专利转化速率慢,专利研究角度主要集中在学科主流范围,对当前高新热点研究不突出。横向对比各个学校,发现各学校均能借助本校优势资源申请学科专利,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在学科专利申请方面的竞争力较强。 相似文献
685.
谢光旗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1):270-282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86.
李逸竹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213-227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虽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明确的是,许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偿的。作为许可条件的费用,理应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为自己设定的债务,当此交换条件还不明确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能作出授予许可的意思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AND承诺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而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未因FRAND承诺而为自己设定任何债务,标准化组织或潜在实施者也未因FRAND承诺而取得任何债权。“利他合同”是由本合同与本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单方允诺而缔结之单务合同的“组合”,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之间不存在“利他合同”关系,潜在实施者不构成“第三方收益者”。根据义务自主原则,即使法律能够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容忍潜在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也... 相似文献
687.
债券投标是一种操作简易的证券投标,常用于成长型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专利拍卖。在债券投标专利拍卖中,获胜企业在其产业利润实现之后支付其报价,如果其产业利润还足以支付其报价,则支付其全部产业利润。本文建立了一个存在N个投标企业的拍卖模型,研究了在债券投标专利拍卖中,一价拍卖和二价拍卖下企业的均衡投标策略和专利持有者的期望收益,并将其与现金投标专利拍卖进行比较。研究结果发现,企业在债券投标专利拍卖中的均衡投标高于现金投标专利拍卖的均衡投标,且二价现金投标专利拍卖和二价债券投标专利拍卖的均衡投标策略不随企业类型分布的变化和参与企业个数的变化而变化;专利持有者在债券投标专利拍卖中获得的期望收益高于现金投标专利拍卖的期望收益;在债券投标专利拍卖中,二价债券投标专利拍卖的期望收益高于一价债券投标专利拍卖的期望收益。 相似文献
688.
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是一场深刻的司法制度改革,其本质是借助司法权来缓解公共利益因主体缺位而可能出现的“公地悲剧”问题,对维护公共利益、抑制租值消散、优化资源配置具有深远影响。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制度价值和规范建构等方面,鲜有文献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政策效果展开实证分析。基于此,以我国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数据为样本,将绿色专利申请作为表征公司绿色创新的核心变量,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开展实证研究,能够全面检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新的政策效果,揭示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公司绿色创新的内在机理,进而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证据。研究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显著提高了公司绿色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并且地区检察机关越透明、环境检测机构供给越充分、公司公众关注度越高,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公司绿色专利申请的政策效果就越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持股比例、公司规模对检察公益诉讼与公司绿色创新具有正向调节效应,而高管政治关联对两者的调节效应为负。该研究结论为厘清检察公益诉讼与公司绿色创新之间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证据,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新的社会基础,并为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配套制度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689.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过渡的趋势。在青禾公司诉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授权条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诉诸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一审法院有限审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但又以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纠结之状凸显无疑。发回重审,可能的局面会是重回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老路。"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亟待对之进行改革。现有改革方案可分为"赋予法院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和"确立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制度"两类。然而,现有改革方案各有利弊,有的缺乏理论支撑,有的缺乏实效性,且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理想的改革方案应当是赋予法院恰当的专利权效力审查权,从而既能使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彻底解决涉案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同时又具备理论的支撑且不至于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现实冲突。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分享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并不会过度增加法院的负担,亦不会对专利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产生过大影响。同时,我国权力配置始终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具有争议性的权力时,所考虑的是将权力配置给最具有功能优势的机构。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符合我国权力配置的原则。最后,我国法院当前审理专利案件的队伍已经较为庞大和专业化,积累了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丰富经验并提升了专业能力,足以胜任专利权效力审查工作。"二元制"确权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有望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
690.
网购新业态的层出不穷为专利侵权纠纷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专利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地域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针对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在格力与奥克斯等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确立了网购专利产品侵权诉讼地域管辖排除收货地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指引规则。通过对185份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分析发现,法院肯定或否定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管辖权的裁判逻辑都围绕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等要素展开。应当明确的是,互联网专利侵权管辖规范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管辖的确定性,同时要兼顾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司法审判中,首先应明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和第25条都不是网购专利产品收货地法院获得管辖权的依据。其次,网购收货的环节是专利产品脱离销售方实际控制行为的独立过程,因而网购收货地不能被解释为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不是侵犯专利权直接产生的结果地。该规则存在例外情形,在某些情形下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内化于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可以把网购收货地作为专利侵权管辖特别冲突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网络著作权侵权地域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