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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日红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201-206
《精神卫生法》中存在三大父权主义——即国家父权主义、医疗父权主义、家庭父权主义.三者一方面是精神卫生事业得以正常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甚至是正常公民“被精神病”问题的始作俑者.实践表明,这三支力量中的任何一支过于强大而又缺少制约,就有可能造成备受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因此,《精神卫生法》应当围绕这三支力量设计出有效的程序,将它们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之能够相互制约、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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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并未撼动中国父权主义成年监护制度基础。女性主义理论认为,传统家父制监护忽略了被监护人的“女性化”事实,将被监护人排除在“理性人”范围之外,否认其存余的意思能力,以便对其进行“控制管理”。因此应将女性关怀伦理引入到成年监护改革中,设计更加合理、公正的“情境化”功能性意思能力评价方法,以“关怀”被监护人的理念矫正传统的父权主义监护措施,以支持型的决定模式取代传统的替代型决定模式,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自由意志及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