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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42.
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薄弱环节,但是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在对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和责任判定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存在责任规定缺失、责任规定有失规范、责任形式不完善等问题。为了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首先要健全无效、撤销、补正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次应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家庭法律规范,对于基于亲权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内部,有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和规制。根据该法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社会是多元的,具体社会情况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能涵盖的范围。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有血缘或亲缘关系、互负家庭义务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违法行为。如何恰当地适用法律让加害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产生良好的社会后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才是每一个法律人所追求的符合社会要求的正义。根据家庭暴力自身的特殊的违法性特征,综合分析研究家庭暴力的违法性特征,有助于理解和执行《反家暴法》。  相似文献   
44.
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侧面,二者有统一的一面。但是.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特性、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调整对象流变性等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二者或多或少会出现对立或冲突的情形。用实质违法性对符合形式违法性的判断进行验证,将确保这种对立和冲突得以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45.
《德国刑法典》第17条的立法,以对有无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可能性的判断取代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判断,被认为是在责任概念中抛弃了违法性认识。但第17条其实抛弃的只是那种认为违法性认识只有通过了解法条才能获得的错误理解。违法性认识是一个社会生活经验判断,与是否知法没有必然联系。法规范的内涵不能违反常识、常理、常情。在现代法治国家,法规范的精神即宪法精神。通过不法认识这一概念,第17条的违法性认识应该理解为社会危害性或反社会性认识,或者说违反宪法精神之认识。违法性认识在责任概念的构成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失去,反而重获新生。  相似文献   
46.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形成中的权利”越来越多地被诉至法院。出于法官自身安全性的考虑,法院多将其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或暂缓受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法院应以诉的利益之有无为标准决定对“形成中的权利”是否受理。在方法上,应运用法解释学、权利分层理论以及违法性判断来确定具体的“形成中的权利”是否具有实体法依据;在制度上,应建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来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和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相似文献   
47.
在我国刑法中实质的故意概念之下,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无法纳入到故意之中,是和故意并列的主观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应例外地被承认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共犯问题应依据客观违法论“违法是客观连带的,责任是主观个别的”的基本立场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8.
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也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必然需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建立并适用一些新的制度与规则,并有必要对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从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入手,对当前比较有争议的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问题,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应用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侵权社会化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49.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socio-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patronage at the edge of the Indonesian state. It argues that marginal borders and adjacent borderlands where state institutions are often weak, and state power continuously waxes and wanes, encourage the growth of non-state forms of authority based on long-standing 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 These complex interdependencies become especially potent because of traditionally rooted patterns of respect, charismatic leadership and a heightened sense of autonomy among borderland populations. The article contends that an examination of these informal arrangements is imperative for understanding the rationale behind border people's often fluid loyalties and illicit cross-border practices, strained relationships with their nation states and divergent views of legality and illegality. The article contributes to recent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of borders and believes that these studies could gain important insight by re-examining the concept of patronage as an analytical tool in uncovering circuits of licit and illicit exchange in borderlands.  相似文献   
50.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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