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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61-63
行为人先是企图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在被他人发觉后,又改为公然夺取他人财产的,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当某些行为究竟是属于盗窃行为还是属于抢夺行为一时难以分清时,要认真分析行为的本质,进而作出判断。行为人徒步或者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时,突然猛力夺取他人所挎肩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或者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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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清文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3):35-36
当前 ,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件有上升趋势 ,而我省金融保卫工作现状却不容乐观 ,如何提高防范意识、强化规范性是金融系统保卫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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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罪可以有狭义、广义和中间含义的理解。刑法第269条中的"盗窃罪"虽然在客观要件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在主体上则有责任年龄的要求,即年满16周岁。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抢劫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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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解释将抢劫毒品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不如刑法将其独立成罪;司法部门以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确定抢劫数额,不如根据毒品数量对应不同等级的法定刑;参照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等级,多次抢劫毒品行为应当成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犯罪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次数认定。抢劫毒品多次与毒品数量竞合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情节,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的数额不能累计计算,不同毒品种类累计可予依法折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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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就有关认定本罪及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案例作了阐述,并作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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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洞庭湖等水域频繁出现河盗猖獗现象,清政府亦多有治理河盗的制度,但治理效果有时显著,有时则不仅无效而且有害,显示制度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制度本身往往亦多互相冲突之处,均抑制了治理效果。实际表现为应对突发性盗案的高效严密与日常防御的疏漏百出;地方治效与否取决于官吏的个人能力和品质;弭盗举措经常是兴一政则生一弊;在弭盗上存在地域协调、文武协作难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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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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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抢劫罪八种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和认定条件的分析,以期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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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