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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葛立刚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2):81-85
暴力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在各自的罪名中却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暴力作为两罪的手段行为,其实施必须以实现相应的犯罪为目的;暴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利用他人的暴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劫财或者奸淫行为,对相应犯罪的成立具有不同的意义;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被害人本人,并且对物的暴力不能构成暴力型的相关犯罪;两罪中的暴力都包括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但强奸罪的暴力还要求具有对人身直接侵害的特征;在暴力强度上,抢劫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的暴力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并且强奸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22.
高亦烜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21-24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23.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之立法缺陷及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3条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这必然影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因此,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限制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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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
处罚犯罪预备是因为预备行为具有危险性,如果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这种预备行为将可能会发展成实行行为。正是预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惯性,对刑法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立法者事先动用刑罚权,来保护刑法法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完全必要的。然而,事先动用刑罚权的行为毕竟是一种推定行为,对其应严格加以限制,否则将造成刑罚权的滥用和忽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25.
魏超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7-31
当场劫持人质或索取财物以及周围是否存在“近亲属般切身忧虑者”,都不是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只要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就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当场劫持人质的法益侵害性要比典型的绑架罪要轻,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在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即群众所产生的恐惧心理。 相似文献
26.
李萍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37-39
抢劫罪是一种发生频率较高的犯罪 ,其行为对象是财产。由于日常生活中的抢劫罪主要是抢劫动产 ,故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动产。而实际上 ,抢劫不动产、非法财物及债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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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或秘密盗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抢夺与窃取是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 ,抢劫国有档案的 ,则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定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而对国有档案的明知只要求有盖然性认识即可。只有明确这些 ,才能正确认定本罪的实质。 相似文献
28.
王东明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79-83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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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与界定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关键是要对这些法定情节进行实质把握,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也就是说离不开对刑法为什么将这8种情节作为特殊保护对象问题的追问,即刑法为什么要将这8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舍此,将很难对这些情节作出正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30.
抢劫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已经进入我国刑事实践的视野,于是探讨这类新型抢劫行为的定罪问题也成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的抢劫行为有发生在现实世界的和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两种,这两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与传统抢劫行为有共通之处,因此可以依据现行刑法将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