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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国的现代行政法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没有多大的延续性。相比较而言,英国行政法有着其引以为荣的绵延数世纪的历史,其重心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的结构与英国行政法的结构截然不同。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就司法审查的范围而言:首先,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其次,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再者,《行政诉讼法》只授权对某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就行政行为的审查理由或标准而言,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比英国或香港的较为有限。但就一方面而言,中国法律提供的审查空间和力度似乎比英国或香港更为宽泛,这便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的审查。 相似文献
42.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前景令人堪忧.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行政诉讼对所有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程序,而没有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立一种简便、快捷的诉讼简易程序不失为一个主要原因.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经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3.
张德瑞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86-90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对民事行为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审理和裁决的先决条件。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众说纷纭。法院必须走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观念误区,并对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44.
HU Cheng-wu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民事诉讼法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因此,立法赋予个人或单位以自身的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45.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46.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先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4):441-444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陷于困境,关键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不顺.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过于集中的地方党权,人、财、物受制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完善的行政诉讼法,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身陷困境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47.
关于建立经济法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经济法诉讼问题不是为了构筑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更不是为了丰富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依据,而是为了适应当今世界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特征的客观要求,探寻经济法上权利司法救济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实施机制.作为社会化的产物,经济法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益诉讼,但仍然包含了大量的私益诉讼. 相似文献
48.
疏震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4-28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要素。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增多。传统诉权制度的局限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存在制度缺陷。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紧迫性。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我国诉讼现状,以及其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介绍分析,是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设想。 相似文献
49.
邓可祝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217-229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50.
杨文杰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3)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可分为自愿性终结信访程序和强制性终结信访程序两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就是接处信访案件的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信访案件终结结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有,消灭涉法涉诉信访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职能部门接处信访案件的职权和职责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案件信访行为合法性效力;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适用信访案件终结效力制度应注意,处理实体性信访诉求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区分困难照顾、帮扶、救济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注意区分依法行使信访权和违法信访性质的不同;注意合法信访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