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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维持根斯坦(L.Wittgenstein)始终把语言作为哲学研究的唯一对象,坚持通过语言分析解决哲学问题。他后期的语言观直接导致了日常语言学派的产生。日常语言学派从人们的行为对语言的影响的角度研究语言,把语言看作是人闪的一种言语行为,在言语行为中寻求语言的意义。维氏后期的某些哲学思想成为当代一些新兴语言学派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2.
白兆麟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0(3):20-23
隐性和显性之说在汉语言文字里具有普遍性,在汉字、语音、词汇、语法等诸方面均有体现。隐性和显性之说可以用来解释汉语言文字中不少难以说明的现象。我们应当用新的视角对此学说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93.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说话的同时就是在实施某种行为,包括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作为言语行为的天气预报,传递的多是推断性信息,但其表层结构却并非一定是推断性的。通过对中日两国天气预报用语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本的天气预报用语多是以"推断(reckon)"表"推断"的直接言语行为,而我国的用语里则存在大量用"陈述(state)"表"推断"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种差异主要是由日语和汉语的语言使用特点决定的。 相似文献
94.
张伟芳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44-246
《宋书》是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复音形容词的重要语料。从语义上,采用同义联合、近义或类义联合、反义联合和平行联合;在词性上,采用名词+名词、形容词+名词、名词+形容词、形容词+形容词、动词+形容词、形容词+动词等构成形容词。其复音形容词发展趋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汉语词汇复音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单音形容词向半自由语素的演变,体现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复音化水平的提高。其复音形容词产生的内部原因是中古时期是汉语复音化的加速时期,外部因素首先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汉语词汇复音化,其次是中古时期骈骊文风的盛行,民族融合与佛教用语的广泛传播促进了大量复音词产生。 相似文献
95.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登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4):86-90
介绍和评述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普遍语用学的研究任务、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及交往理性.哈贝马斯是通过借鉴当代语言学理论和分析哲学的观点,提出了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普遍语用学,为其交往行为理论奠定了哲学基础,并由此实现了法兰克福批判理论的语言论转向. 相似文献
96.
汪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6)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 (或者防卫过当 )、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 ,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框架设计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97.
赵奎英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45(3):14-20
中国古代哲人虽然认为语言有很大局限性,却非常重视意象化的言语方式.他们以比喻、对反、反复为主要方式,打破名言、概念的片面规定性,把语言的混整性、不确定性都突现出来,使得在古代早期哲学著作中,诗、语言与思,哲学、文学与审美之间的界限消解了.而语言的诗化,不仅在于语言学上的修辞方式,而且根植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阴阳对反、循环往复的共时态思维和空间化的“诗性时间”之中.空间化时间具有一个非线性发展的同时性结构,蕴含着一种诗性本源. 相似文献
98.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2):61-64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内在无因性与外在无因性两层含义。内在无因性是物权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所具备的内在属性 ,是物权行为的生命属性 ;而外在无因性则重在从法律技术上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间不同的效力关系 ,重在从形式上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以区分原则为前提进行全面比较 ,因此要做到这一点 ,就必须以意思表示来正确理解法律行为 ,必须以正确理解内在无因性为基础。我国对无因性的认识只是外在无因性之含义 ,而缺乏内在无因性含义的分析。 相似文献
99.
吴优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11):18-22
文章对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概述,分析了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生效的要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试图进一步明确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效力:捐赠人的权利包括自主自愿权、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获取补偿的权利,捐赠人有如实告知自己健康状况的义务;受赠人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受赠人有支付医疗费和对供体补偿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0.
李红润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5):70-76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莱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并在“法律行为”之前冠以“民事”二字。《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内涵如此改造的原因有二:一是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误读,二是对该法颁布前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频遭滥用现象的妥协。这种改造一方面导致法律交往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法律行为属性的混乱。但无须回归传统,只需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外延进行统合就可以达到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