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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2013年上半年,我国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雏形在我国已基本显现。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分担政府管理压力、分散企业风险、增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相似文献
992.
生命权的不可估价、不可代偿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生命权自身价值的赔偿,而意味着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对死者家属的抚恤及对侵权者的惩戒。生命权的平等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应当"同命同价"。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虽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未充分体现公民生命权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由此折射出我国在生命权及其平等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需要建构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993.
孙沛成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36-41
私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模式在立法上存在着合伙模式、资合公司模式、选择模式和强制模式多元并存的格局,这是私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质造成的。其组织模式的发展方向是放松管制,赋予股东和公司充分的自由权利和自治空间,自由选择模式是私人有限公司的最佳组织模式。 相似文献
994.
吴继刚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104-106
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中责任形式。多种责任形式的存在决定了追究环境法律责任不应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只能分别按照三种责任形式各自的归责原则完成环境法律责任的归结。协调适用三种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建立系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是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关键。 相似文献
995.
王效文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3):46-50
认证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直接影响认证机构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只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极其简单的,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美国的"建议的信赖限度"规定认证机构承担民事限额责任,能对认证机构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规定认证机构承担民事限额责任是存在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因此为了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并参考美国的法律,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意见,以促进我国认证机构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96.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注意到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各自关涉的利益差异,并分定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规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内部转让,首先,应肯定股东自治原则,即确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其次,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当明确告知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安排内部转让规则,并进一步设计最佳具体规则供其选择。对于外部转让,应消除转让同意表决机制的冲突,明确转让异议股东强制收购制度的前提条件,并考虑导入公司回购股权制度。 相似文献
997.
论医疗过错的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关淑芳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
医疗过错是医方承担医疗责任的核心所在。认定医方过错时 ,应依据“医疗水准”,并结合对其过错有影响的其他因素 ,从而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合乎医疗水准 ,即是否有过错。文章还对患者承诺对医方过错的影响 ,尤其是患者承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98.
王霁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5):12-15
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突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相差甚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推诿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事业的信任危机。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降低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订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999.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明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000.
我国国家赔偿经历了由早期适用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到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但是实践表明,现行违法归责原则本身存在着缺陷,表现为:国家赔偿制度中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国家赔偿的“人权保障”价值、违法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国家赔偿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对接冲突,以及因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而导致国家赔偿形同虚设等等。因此,有必要从现实出发改革我国国家赔偿领域中的违法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