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3.
论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7-55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指对已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效的作业。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适用方法应遵循从具体规则到抽象原则的逻辑顺序,依次为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强制性规范、显失公平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若合同条款与黑名单相符,则无效;落入灰名单者则须经法院评价,并非必然无效。显失公平规则是规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规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上,公序良俗一般适用于合同的"内容控制",诚实信用专司"行使控制";而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方面,主流法域已以诚实信用取代了公序良俗。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合同法中引进欧盟的黑名单、灰名单制度,改进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技术,明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确立诚信原则在审查格式条款公平性中的一般条款地位,并采取一般条款加黑名单、灰名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张家宇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83-87
经济法视域中的黑名单制度,是政府针对经营者、经营者针对消费者的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采取公布违法行为,限制、剥夺权利等监管手段或惩戒措施的制度。黑名单制度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济法责任。针对当前黑名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立法规范黑名单制度,坚持正当程序,加强黑名单者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5.
正3月18日《珠海特区报》报道,打车软件上月底悄然进入我市,鲜花掌声和拍砖声不绝于耳。珠海市将打车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接入电召平台统一监管,拟采用为参与电召的司机赠送移动电话话费或积分的方式来鼓励司机积极应召,同时完善电召制度,建立司机、乘客黑名单,规范出租车电召,加大电召的宣传力度。嘀嘀打车市场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政府的监管下,这个行业才能更加健康地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储佩成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1):81-85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征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黑名单"作为一种新体式进入了应用写作的领域,进入了广大消费者的视野,广受关注与重视.文章对"黑名单"的来历、涵义、作用与特点,以及"黑名单"的写作,作了尝试性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黑名单范围是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核心问题。无论是《东京公约》《保安手册》等国际立法,还是美、加等域外国家立法,抑或是国外航空公司内部规范,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而是从“拒绝运输”(拒载)的角度对“潜在威胁的人”的强制措施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飞行安全保卫规则》都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对旅客不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法律效力层次和内容侧重点不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385号文”是我国目前关于民航旅客黑名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从法治建设高度创新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统一规范民航旅客黑名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不文明行为不宜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应以危害民航安全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并以类型化方式对民航旅客黑名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行政执法“黑名单”制度是融合了声誉、资格和利益的复合型行政约束和惩戒制度,是我国信用法治建设体系的核心。审视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黑名单”制度发展和实践历程,虽然正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但法治化水平不足。在分析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黑名单”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认定标准、联合惩戒措施的内容设置以及程序性规则等方面提出推进行政执法“黑名单”制度法治化进程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9.
10.
“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罚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误读和法理定性不准,多地多领域甚至企图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列入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部分列入标准内容与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相悖,以及列入标准模式各成体系难以实现联动等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为此,应对“黑名单”制度重新进行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促进上位法的快速出台;慎重制定列入标准,使之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统一列入模式以助力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