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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妻子发现丈夫私自转款给情人,丈夫与情人合谋后出具假借条
2007年4月,家住无锡市、时年47岁的莫小茗,听别人说自己的丈夫顾晓佰与一个叫王丹妮的22岁年轻女人勾搭在一起。但当莫小茗责问丈夫时,顾晓佰却矢口否认,说自己与王丹妮只是业务来往。 相似文献
32.
刘文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5):61-64,67
对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性质以及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3.
刘正川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57-62,13
学界及实务中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之举证责任莫衷一是.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内部构造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德国和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分配原则,而我国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34.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密切相关,需要公示公信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支撑,对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应当区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形态来决定赔偿责任的类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界定主要应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分析了支撑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将不动产善意取得放在民法体系的整体框架内予以讨论,特别重视了民事司法活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认定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5.
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不当得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不当得利分为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与基于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为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典型形态,而侵害他人权益中的权益应包括商标权。不当得利的基本原理可用于商标权的民事救济,认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1)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而获得利益;(2)商标权人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其中,商标权由使用权和禁用权组成,侵害使用权所得利益包括合理的许可费和其他所得利益,侵害禁用权所得利益不应包括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商标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商标权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侵害前者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如商标权人商品销售量下降)和消极损失(如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侵害后者造成的损失只有消极损失。 相似文献
36.
程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173-182
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社会保障行政进行相关待遇的给付,如果相对人不符合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相关条件,则要对社会保障授益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废止。在此过程中,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在法理论层面,法之安定性、基本权利保护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石,在社会国理念下,信赖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障法中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在社会保障行政的过程中,须从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的保护等三个要件,判断社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在满足信赖保护要件的情形下,如果授益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其法律效果可从行政行为可否撤销、撤销或废止是否溯及既往失效及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返还等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37.
38.
靳羽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14-120
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39.
领导干部的特权"合法"攫取社会利益,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以自身特权为依托,用看似"合法"的方式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的行为。在种种特权的保护下,这些不当得利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一、特权"合法"攫取社会利益的表现形式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不当得利与合法攫取利益似乎是个伪命题。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个伪命题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甚至有大行其道、愈演愈烈的趋势。领导干部的特权之所以能以"合法"形式攫取社会利益,概而言 相似文献
40.
俞硒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4):65-71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英美法返还请求权的核心正日益受到重视,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而提供坚实的保障。在超高定价案件中,美国联邦法律只保护直接购买者,州法律虽然保护作为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但是实践中却是背道而驰。当公平正义遭到侵害时,不当得利制度的优势凸显,但却遭到长期的忽视。文章努力强调英美不当得利制度之优势,对其在超高定价案件之适用困境进行分析,指出应还不当得利以独立之地位,发挥其独特之优势,保护消费者之权益,彰显公平正义之不朽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