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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必须一方受益;必须他方受损;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的原因。 相似文献
62.
陈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5):54-58
蹭网行为对现行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可以对现行法进行解释,来解决蹭网行为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由于网络用户的不同,蹭网行为可能会产生刑法和民法问题.对于民法问题,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来解决;刑法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也可以通过对盗窃罪进行解释来处罚蹭网导致合法用户网费损失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蹭网造成的间接损失,也可以运用民法和刑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63.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64.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的是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第988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草案将二审稿中第三人的“返还责任”改为“返还义务”,使得条文表述更加精确。第98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防止受损人免受利益多重转让的困扰,确保利益的公平分配。构成要件上,第三人受有利益,需要以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为前提,且得利人的转让行为系无偿转让。法律效果上,第三人无偿受让利益之后,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要结合“相应范围”予以理解。举证分配上,受损人应就无偿转让行为及得利人返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5.
赵俊劳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5)
不当得利制度与财产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使奉行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的立法在具体设计不当得利制度时存在困境.法国的判例与学说通过种种方式,为克服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作出了尝试.在我国坚持物权变动有因性立法条件下,使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有因性的规定相协调的途径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顺序应当给予限制,并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作为一般种类物的货币或体现为一般金钱利益的给付行为. 相似文献
66.
王明雯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3(4):45-48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它不同于无主物,因而,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然而,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致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本文对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拾得人行为的性质及应负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7.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善意第三人基于无偿行为而占有动产时,不应当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也规定只有有偿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实际上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误解,就善意取得的宗旨而言,应不以有偿为限,无偿亦可成立。在善意第三人成立无偿善意取得后,其与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当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68.
合同的行政审批功能是行政权对公民私人自治空间的管控。申请义务人申请行政审批是履行行政义务和先合同义务。房屋转让合同的行政审批在合同效力结构中处于合同生效层级的地位。行政权对报请审批的合同条款有变更的权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行政审批改变后的合同条款的拘束。由于行政审批改变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害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69.
婚姻法司法解释肯定了离婚后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却忽略了其他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这不合理。从彩礼的本质出发,离婚后的彩礼大多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和英美法系的返还法制度相比而言,后者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的解决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0.
刘晶红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39-42
不当得利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并已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较为成熟的发展。而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历史较短且条文抽象、简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制度亟待充实和完善。正是基于此目的,有必要对国外相关制度与我国具体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由于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以德国法上的这一制度为原形,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德国法中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梳理和概括。同时,由于美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较为发达,因此,本文主要将比较的参照方定位于美国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