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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认的法治要素之一,是中美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制度前提。中美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使诉辩双方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能够贯彻形式法治的司法方法。在程序法治之下,中美法官所运用的司法方法有三大共同点:其一是遵循释义学解释,中美法官执业的第一要求均是首先理解法律文本的意义;其二是坚守形式理性,在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推理过程不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中美法官均在可预测的诉讼程序之上借助全国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智能系统进一步确保实体法裁判尺度统一;其三是追求法律之真,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更加重视物证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732.
留守儿童的营养与健康状况会对我国未来劳动力质量产生深远影响,但现有文献关于父母外出异地就业对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摄入影响的研究结论争议较大,关键一个原因是以往多数研究在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家庭分组上存在严重缺陷。基于父母异地就业和本地就业家庭分离程度差异和照管儿童父母分工差异,通过对农户家庭科学合理分组,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从收入效应与时间效应两方面深入系统揭示了父亲或母亲异地就业对农村儿童营养的影响及差异。研究结果显示:当父亲本地务农时,母亲异地就业对农村儿童的营养摄入没有显著影响,收入效应会被时间效应抵消;而当母亲本地务农时,父亲异地就业的收入效应高于时间效应,能显著提高儿童蛋白质摄入水平和营养结构。  相似文献   
733.
创新社会协同治理是推进基层社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有效途径,但具体如何落实多主体协同治理是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南昌市在推进禁燃禁放实践中首创了党政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新模式,实现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良好协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研究发现,以任务分解和过程实时监督为重心协同推进禁燃禁放工作,可以有效避免各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隔阂与冲突。为构建社会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建议在基层社会协同治理工作中着重在协同治理决策机制、实时监督考核机制和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34.
项波  钟健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161-171
"买卖型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常见手段,但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裁判路径,适用上产生较大分歧。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弱势债务人利益,导致禁止流质、流押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民间借贷监管的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由此,现有解释路径存在超出"买卖型担保"涵射的范围、参照担保物权解释等两大误区。就法律效果而言,"买卖型担保"具有独立性,性质上不属于担保物权,可以在内部证成为仅属于诺成性的担保性质约定,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债权,区别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在外部证成为可以实现与担保物权相类似的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具体经过预告登记保全借款债权顺位、完成所有权移转本登记实现优先受偿、实行处分型清算实施借贷监管等三方面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35.
736.
邢钢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84-192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737.
738.
739.
740.
法治治理是全球治理模式的最大公约数,“一带一路”倡议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公共产品,二者具有天然的共生性。东盟国家历来处于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域,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前,中国—东盟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例证。面对全球层出不穷的风险挑战,中国—东盟健康发展的经济、贸易、文化关系为区域和全球稳定提供了支持。丝路精神特别是海丝文化所指向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理念是实现人类生存与进步的方法,也是中国—东盟硬法与软法法律效力的深层次来源。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外在表现为“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内在表现为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这一体系是基于丝路精神的、由硬法与软法共同组成的综合性规范性结构,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政策、标准等;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法治“一带一路”、“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是对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则体系在不同维度上的刻画。从实践性角度,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可区别为框架性规范与领域类规范,其中,领域类规范以经济类规范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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