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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邦交开始,中日两国领导人就钓鱼岛争端达成“搁置争议”的口头约定,对此事实和效力日本政府始终故意模糊处理.论证“搁置争议”的客观存在才是对日本政府主张的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争议之谎言的有力回击,也是揭示日本非法命名钓鱼岛附属岛屿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中日邦交以来日本始终拒绝“共同开发”模式来化解钓鱼岛争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加紧实施独占钓鱼岛的步骤,借亚太紧张局势,大有加剧背离“搁置争议”框架的动向.如何判定“搁置争议”的效力,以国际法为视角,正确把握“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的辩证关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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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70-75
近些年来中国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不但在理论上陷于困境,在实践方面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难以付诸实践的原因主要有:政治意愿缺乏、现实需要不强、岛屿主权争议、争议海域(海区)模糊以及外部势力干扰等。今后中国政府在解决与周边国家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时,一方面仍然要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并争取在实践方面有所突破;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利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准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