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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但在我国却处于理论上重视而立法、实践中忽视之尴尬窘境中。尽管从表面上看,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在实质上两者又是协调统一的。  相似文献   
72.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的重新审理,是独立于普通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不同的价值理念指引下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再审制度,我国在“有错必纠”理念指引下过度追求实体真实,造成再审程序在申诉多、申诉难,级别管辖,启动主体,再审审级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尽合理之处,亟待改革。  相似文献   
73.
现行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过多限制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矛盾.因此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一些阐述.  相似文献   
74.
《经营与管理》2014,(4):15-16
正委托人: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委托事项: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结果: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承办部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主办律师:向阳承办律师:欧阳黎炯  相似文献   
75.
我国民诉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享有抗诉监督权,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抗诉的事由过于宽泛、检察机关在出庭时的地位尴尬、抗诉的程序复杂时间太长、抗诉过程容易产生干扰、抗诉证据容易灭失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设置不够科学等,建议从适当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设定同级抗诉制度和设立专门再审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76.
谭琨亮 《决策探索》2011,(16):52-52
检察机关对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是履行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职能,也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渠道之一。抗诉案件要不要审查立案,目前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抗诉案件也应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77.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7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相似文献   
79.
冀祥德  苏宁雪 《东岳论丛》2003,24(6):117-121
再审是民事诉讼机制中一个救济程序制度,设立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它与一审、二审程序衔接,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随着诉讼理念更新以及诉讼法治化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再审程序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进入再审,发回后又进行再一轮的诉讼,有的多达十几审,不仅有违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预期,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80.
刑事抗诉理由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抗诉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遭到冷落早已不是新鲜事。这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立法所规定的抗诉理由彼此不协调,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无所适从。合理界定刑事抗诉理由,应该修正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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