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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存在“被认罪”与“认假罪”的假认罪现象,前者如聂树斌蒙冤却一直认罪,后者如无法承担审判风险而接受辩诉交易。假认罪的思想根源在于利益权衡,包括被打认罪以免受苦、编造假案规避戒毒、考虑被害人因素、心理波动追求坐牢等。认罪不等于有罪,可能是认错或者认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中,应当筑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防线、夯实审判机关的居中裁判地位、强化辩护律师的充分参与,以防止出现假认罪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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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虽以小平同志的名字命名,但它所展现的绝不仅仅是邓小平一个人的故事,而是一个时代。电视剧通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恢复高考、科学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科学认识和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农村改革、创办经济特区等改革开放初期的重大历史事件,展现"文革"结束后中国和中国人民开始的新探索和新征程。中国向何处去,大的历史抉择摆放在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面前。这部电视剧全面展现在那个特殊历史时期,中国人民如何选择前途和道路,如何不断探索、追求真理,用实践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使中国逐步摆脱僵化落后的面貌,为改革开放事业和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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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制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承上而启下,在唐代创立的许多制度为后世沿用并发扬光大,会审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从产生渊源、特点、缺陷等方面对唐代的会审制度进行论述。最后思古而喻今,针对会审制度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进行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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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窦娥冤”,今天有”杜培武案”,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始终。刑事错案就像幽灵一样,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和发达.只有审判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司法信任,进而撼动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刑事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通过对刑事审判过程的严加把控,通过对预防机制进行建构,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甚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维护司法尊严,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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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56-57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党中央平反了大量的“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本文着重论述了邓小平对平反冤假错案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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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社会公平正义首次被列入科学发展之中,成为科学发展的核心内容。但目前我国城乡收入、贫富差距有不断拉大趋势,与此相关的还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屡屡引发社会冲突事件,以及冤假错案等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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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椰子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3-37
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错案的统称。其中冤假案是司法机关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定罪判刑的案件,错案是由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清或者证据存疑而产生的案件。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包括: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的批捕和起诉决定,两级法院作出的错误的有罪判决。冤假错案伤害的不仅是涉案当事人,对整个司法体系、国家的公信力和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都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探究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可以从问题最初产生的地方切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分析发现:社会角色冲突和规则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的社会学诱因,而有选择地解释证实自己既存信念或图式的社会心理又会使得办案人员因认知偏误、信息收集偏误出现信息整合判断失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可从社会角色设置与司法程序设置两个方面化解,遏制过度角色化,完善制度设计,降低司法人员的认知偏误,切实阻却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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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军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23-30
刑事程序法的完善和严密是遏制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基本主张和一贯路径,也是我国百余年来追求现代法治的基本轨迹。然而,中国近现代的法治实践表明,不断地建章立制和严密法网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治效果,在刑事领域甚至还频出惊人的重大冤假错案,而这些冤假错案几乎件件都与司法者的不当行为有关,源于法制不完善者很少。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与我国法治建设中因忽视人的要素而导致法治目标工具化和法治非道德化有关。西方法治经历了对宗教祛魅并将宗教人格精神引入法治理性之中的过程。我国应当对传统儒家伦理进行祛魅,承继其人格精神的理性成分,以作为我国构建现代法治人格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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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死刑冤假错案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永升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1):118-127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死刑的冤假错案频频发生,这一现象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司法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入罪的甄别工作,防止以"假事实"掩盖"真事实"而按"假事实"对行为人定罪,严禁以所谓的高科技手段进行所谓的心理测试;坚定地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应当不断提高侦查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强化对侦查讯问活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坚决排除刑讯所取得的嫌疑人供述,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切实推行错案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于酿成错案的有关人员给予严厉制裁,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