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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辩诉易制度与中世纪的刑讯制度在起源、功能以及某些具体的理论主张上极为相似。它表明刑事司法制度设定过高的程序与证明标准可能引发替代性制度,最终导致正式证据与程序制度被架空甚至被直接规避。刑讯逼供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无法实现的结果;而辩诉交易盛行则反映了当代英关对抗性陪审制无法成为普遍程序的现实。简化繁琐的对抗性陪审制是避免辨诉交易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62.
刑讯逼供是我国古老的司法传统,在科技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审讯手段对于侦破案件有一定的帮助。虽然历代都有人对于刑讯逼供的残酷性提出批评,只有孙中山是第一个以国家最高领导人身份命令废除刑讯逼供制度的,这对于进一步发展民主与法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由于孙中山过早地辞去了领导职务。没有将废除刑讯逼供制度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没有提出取代刑讯逼供的相关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没有花更多的时间对官员及民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使得废除刑讯逼供制度的工作出现反复。彻底废除刑讯逼供制度,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63.
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学界主要论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侦羁分离措施等有“立竿见影”之效的对策性制度,对此制度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则少有论及,而对其深层原因的分析正是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笔者试图从人性论、人权论、价值论三个方面来剖析刑讯逼供在中国存在的深层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64.
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要彻底杜绝这种丑恶现象,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文章从加强监督与制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和打击刑讯逼供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65.
刑讯逼供问题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多年来对其的遏制与预防一直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主要背景,从刑讯逼供的含义、特征及其危害,新刑诉法在遏制刑讯逼供上的改革与突破,对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遏制刑讯逼供相关制度的评价与反思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与评析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与防范,力图在构建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与制度体系上表达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6.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按照2011年8月24日《修正案(草案)》第14条的表述,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规定不是要落实国际公约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而对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作出的一项原则性要求,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延续,是我国由来已久的“非权利”观念的必然反映.这一规定的运行要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转型,虽不能完全排斥按照权利保障的逻辑由被追诉人直接主张,但更要靠办案人员利弊权衡下的主动落实.  相似文献   
67.
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行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排除非法口供、遏制刑讯逼供带来了新的希望,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审理、法官的庭外调查以及二审的救济机制四个角度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面临的难题。  相似文献   
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司法工作人员的刑法实然规定并不符合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寄予的功能期许——期待通过刑讯逼供罪的设置来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公职行为、改善社会治安、平复民怨民愤和保护国家法益.司法工作人员的内涵无法变身以适应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功能期许,只能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重置以完成刑法赋予它的使命.  相似文献   
69.
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探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防范(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具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已是当务之急)。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内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公正司法提供一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70.
王娜 《现代妇女》2014,(12):48-48
古有”窦娥冤”,今天有”杜培武案”,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始终。刑事错案就像幽灵一样,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和发达.只有审判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司法信任,进而撼动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刑事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通过对刑事审判过程的严加把控,通过对预防机制进行建构,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甚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维护司法尊严,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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