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9篇
  免费   2篇
  国内免费   1篇
管理学   23篇
民族学   1篇
人才学   1篇
丛书文集   16篇
理论方法论   5篇
综合类   30篇
社会学   6篇
  2024年   1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2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4篇
  2014年   7篇
  2013年   4篇
  2012年   5篇
  2011年   5篇
  2010年   3篇
  2009年   3篇
  2008年   5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4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5篇
  2003年   7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2篇
  2000年   1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6篇
  1996年   1篇
  1995年   4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81.
<正> 近年来,被商界称为“第三代促销方式”的传销,已逐渐风行我国大江南北。 随着传销的升温,传销的商品品种也变得五花八门,从化妆品、保健食品、洗涤用品,到金银珠宝首饰、磁疗床垫等都成了传销对象。 据说,传销是在直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商品  相似文献   
82.
准确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制该类行为的关键。实证考察2012—2023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文书后发现,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普遍适用权益侵害判定范式,这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存在拓宽化的倾向,其在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现实价值和改进进路尚待厘清;既有的以“搭便车”原则、互联网行业惯例和法官创制性细则为标准具体化商业道德的进路皆无法化解商业道德的不确定性难题。对此,为促进数据健康有序流动,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实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路径的“系统性”变革。首先,应实现权益侵害判定范式向行为正当判定范式的有效转变,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和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次,纠正“竞争关系决定论”的误区,调整竞争关系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和评测损害程度的因素;最后,认定商业道德应兼顾公平竞争价值与自由竞争价值,遵循“由事实到价值”的商业道德内涵的确定步骤,肯定模仿自由并慎用“搭便车”裁判标准,并且在援引互联网行业惯例时应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助于维护竞争秩序予以考察,应让创设的商业道德具体细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