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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传统自然人税源管理制度和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因经济数字化冲击暴露出既存缺陷。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国际合作组织的税制改革措施和提案,我国可尝试建立自然人数字税务账户,完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修缮配套税收征管法律。同时,根据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分别采取短期、远期方案构建数字服务税制,引入数据存在原则作为判别常设机构的新标准,并重新考量利润分配的要素权重,以防止数据价值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相似文献   
2.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6.
7.
对葡萄酒投资市场的波动性进行研究,选取伦敦葡萄酒交易所(LIV-EX)发布的样本区间为1988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LIV-EX Fine Wine Investables Index月度数据,对FWI月收益率序列的平稳性、异方差性进行分析和检验。基于GARCH(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Generalized Auto-Regressive Conditional Heteroskedasticity)族模型来描述FWI的波动集聚性、敏感性及其杠杆效应。结果表明,FWI月收益率序列是平稳的,其指数波动具有高阶ARCH效应,并且具有正向非对称的反杠杆效应,但不存在ARCH in Mean效应。  相似文献   
8.
9.
风险投资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如何进行政策引导成为关键问题。以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7〕38号文)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方法评估政策效果。结果显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增加风险投资基金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且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本地基金、经验丰富基金以及非国有基金的正向作用更大。排除投资价格竞争、新基金设立、新企业创建以及税收套利等替代性解释后,证实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影响渠道是提高基金的风险承担。风险投资基金策略更多转向初创科技型企业,说明结构性减税政策具有显著的定向引导效果。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财税〔2011〕58号文)为对照,检验不同形式税收优惠的影响,发现整体性直接降低风险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率造成基金的初创科技型投资和风险承担下降。研究表明,相对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更有利于激励风险投资支持创新创业。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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