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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农村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的70 年变迁(1949—2019)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苏联宪法影响,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引入“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概念。 在法律层面上,农民房屋从公民私有财产被改造为生活资料。 1962 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则把性质上属于生活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归入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使用。 通过房屋“生活资料化”和宅基地“生产资料化”,农民原先的宅基地所有权被弱化为一个事实上的居住权。 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上恢复了房屋的财产本质,确认并通过改革不断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宅基地的财产属性逐渐得到恢复。 70 年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变迁的历史说明,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不断推进宅基地财产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这是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2.
《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73.
“三权分置”下不同类型村庄如何形成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进而与乡村振兴目标有效衔接是有待探究的理论与现实问题。通过构建多主体赋权与“经济-社会-治理”制度绩效的综合分析框架,选取晋江市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和特色保护类三种不同类型的村庄进行案例实证研究。研究发现:(1)城郊融合类村庄探索出的住房抵押模式,通过使用权财产权能的规模经济效应释放推动村庄更新,并以宅基地功能转型的作用机制形成多产业融合的产业振兴路径;(2)集聚提升类村庄通过“旧村改造”实现环境宜居建设,呈现出地权集体化与共同利益塑造的乡村秩序,形成强组织统合的组织振兴路径;(3)特色保护类村庄基于资源禀赋推进宅基地入市改革,构建的使用权市场交易机制降低了交易费用,并形成“村集体-市场”共建的产业与文化振兴路径。不同类型村庄在内外部要素与制度赋权的互动机制下,构建了差异化的产权配置形式与实施机制,进而形成与乡村振兴目标耦合的盘活利用路径。  相似文献   
74.
基于长三角地区实地调查,分析了农户分化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受偿方式选择的影响路径,进一步探讨了财产价值认知的中介效应。结果发现:(1)农户分化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财产价值认知发挥中介作用,中介效应占比11.85%;(2)农户分化会显著负向影响农户对城镇房屋置换补偿方式的选择,显著正向影响农户的一次性货币补偿选择,中介效应占比分别为17.05%和12.70%;(3)相比较于远郊区,近郊区农户分化对宅基地财产价值认知和退出意愿都更加强烈,两个区域农户在受偿方式选择上存在一定差异。基于此,建议政府通过拓宽宅基地退出后农户的就业渠道、加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以及制定多元化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等措施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75.
76.
陈一萍 《老友》2021,(4):56-57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一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工作,变成城镇居民。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人在城镇奋斗久了,想回乡过田园生活。与返乡潮相对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继承问题颇受社会关注。前不久,有读者来信,反映其退休后想回乡居住,却因乡下祖屋继承一事,与同胞兄弟发生纠纷。本刊现邀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农房继承问题进行答复,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77.
《求是学刊》2019,(4):72-81
宅基地制度是实现住房保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通过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助于系统解决贫困农户人员聚集、宅基地取得和建房资金筹措方面的难题,平衡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和资产功能之间的关系。文章以黑龙江省9县(区)为调查区域,对样本区域住房无保障贫困农户家庭特征以及现行住房保障措施进行调查与分析,探索如何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解决贫困农户住房保障问题。研究发现:现行住房保障措施存在顶层设计不足、覆盖范围有限、资金压力大以及未充分有效利用存量宅基地的普遍性问题。结合全国宅基地试点改革经验,建议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构建农村宅基地分类有序退出机制、搭建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宅基地置换机制,为贫困农户住房保障提供用地和资金保障。  相似文献   
78.
79.
80.
运用前景理论中的价值函数构建理论模型,基于行为经济学实验方法,通过实验与问卷调查开展实证研究,量化农户对宅基地退出补偿过程中损失与收益的价值认知,进而构建一种具有价值认知合理性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测度模式。研究发现:(1)不同类型农村的进城落户农户在宅基地退出意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退出意愿按照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远郊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远郊农村的顺序递减。(2)农户对收益、损失变动均表现出渐弱的敏感性。随着收益的增加,农户的痛苦感会逐渐降低,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3)农户表现出明显的损失厌恶,一定数量货币损失大约需要1.94倍的货币收益才能弥补。(4)具有价值认知合理性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并非脱离实际或难以接受,理论上有实现的可能性,但实践中面临双重困境。研究认为,明确合理的进城落户农户宅基地退出的时空安排,更灵活充分地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政策安排,有助于推动进城落户农户的宅基地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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