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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可持续性理论和审议民主理论,对环境公民权的基本设定与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前者是一种生态主义政治理论,而后者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种时代拓展。但在对环境公民权概念阐释的内容与方法上,二者存在着很多理论衔接点或相近点。更为重要的是,二者都可以理解为生态政治理论家和民主政治理论家试图借助环境公民权这一概念,在各自领域中推动一种有利于可持续社会目标实现的理论努力,虽然不能过高估计它们所蕴涵的社会绿色变革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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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虹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7-60
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是"一国两制"方针下的国内区际合作模式,是我国在遵守WTO法律规则基础上对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重大突破。合作重点亮点突出,合作领域广泛,但对于合作框架协议的审议机制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国际区域合作的成功经验和值得思考的制度缺失,文章认为要从粤港澳的紧密关系出发,以"一国两制"的方针为指导,构建以协商谈判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的审议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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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草拟了全国第一部“保姆条例”,现已进入审议程序,预计今年可颁布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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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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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认识、决策是否科学的主要方法。但实践检验也有缺陷,那就是易造成损失,因此还需要有辅助方法。毛泽东除了主张实践检验外,还提出了决策要走群众路线与要经集体讨论通过的方法。但后面这两种方法都要依靠领导自身的觉悟与态度,因而还难以保证把错误决策和这种决策的直接付诸实施减少到最低限度。新时期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决策与集体审议决策的制度,这才能真正地减少了错误决策和这种决策的直接付诸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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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萍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0,(3):156-208
法律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范围的界定不明,在立法实践中单行条例变通权限的厘定主要通过审议程序来决定,如何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就变通权限达成共识成为变通权行使的关键。依据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以及其所提出的产生合法之法的双轨制商谈的程序性的范式,单行条例立法中的商谈不仅应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正式协商,也应存在于各民族民众之间的非正式的协商,公共领域非正式商谈所形成的共识应通过建制化的商谈上升为公意。在域外经验方面,英国议会对私主体特别授权的私法案的立法程序中的半司法性质的辩论和利益权衡机制,可以为我国单行条例立法变通提供一定的启示。因此,构建单行条例立法变通程序中的商谈机制,应重新定位单行条例报批审查标准,引入变通条款的反对方辩论机制激活立法审议中的抗辩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