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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对于公司决议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应当将股东知情权瑕疵纳入到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范围,同时根据股东知情权瑕疵的程度不同,判断公司决议瑕疵的效力样态。对于当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瑕疵导致的公司决议瑕疵提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从而更全面的保护股东知情权。 相似文献
102.
国际私法总则的构建必须采取体系化方法,这样才能使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始终,从根本上克服国际私法总则规则分散、缺失的弊端,有助于保证国际私法规范的稳定性。国际私法总则体系的构建标准主要有:内容标准、价值标准、逻辑标准。我们必须在比较各国国际私法总则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际私法总则体系。 相似文献
103.
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 ,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和当代民法典的发展趋势 ,分析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设立民法总则的有关问题。文章认为 ,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总则。民法总则的内容应来自对现有民法通则的增删损益。文章提出了自己对我国未来民法总则体例的设计。 相似文献
104.
105.
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从权利主体看,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将明显有违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从权利类型看,"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只有7种,一般人格权也只需要一个条文就可解决,不需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权利的性质看,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人格权法不必包括人格权的得失变更的规定,条文数很少,不足以独立成编;从权利内容看,人格权的权能更多地体现为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妨害,内容单薄,难以独立成编;从立法技术看,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要求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排除在法典之外,避免人为地增加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因此,人格权法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106.
当前我国要尽快制定一部体系完整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首先必须讨论民法典总则的设立问题。设立总则是相当必要的 ,理由是 :总则的设立可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 ,使法典更为简洁 ;可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 ;更符合民商合一模式的要求 ;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便于法官做出解释 ,并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而有学者主张主体制度可以单设人法而不用制定总则 ,我认为此模式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很难用人法协调现代社会中的各类民事主体制度 ;实际上没有严格区分主体和权利问题 ;很难区分人格和身份 ;一旦设立人法 ,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将会只能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分别规定 ,这就必然造成法律规则的散乱。最后 ,总则的基本结构应当由主体、客体、行为和责任四大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107.
关于制定《经济法纲要》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杨紫烜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15-18
《经济法纲要》作为基本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广、稳定性强、法律效力高。目前制定《经济法纲要》是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经济法制度统一和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制定《经济法纲要》已具备了社会条件、法制环境和相应的理论准备。《经济法纲要》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和经济法责任。要制定好《经济法纲要》适应加强经济法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经济法纲要》拟订、建议与起草工作,并最终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与颁布。 相似文献
108.
刘金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5):26-31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理念纳新不足,个别规定缺乏合理性,对成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意定监护需求考虑不足,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结合我国监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监护改革的经验,确立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以及维持(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尊重(残障者)自我决定权的理念,明确监护的国家公务和社会义务性质,确定国家对监护的一般监督与最终监护责任,细化监护人资格、职责、意定监护开始等规定,增加监护监督、监护人拒任、辞任以及报酬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9.
《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单行法,通过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制度,宣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建立较为完整的民事责任制度等立法举措,唤起了民众的民事权利意识,保障了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奠定了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具有重要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必须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民法学为当代民法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依法治国的法治蓝图为实现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跨越注入强大动力,因而民法典编纂具备了必要条件。《民法总则》的制定完成,适应时代经济、人文和法治特征的要求,彰显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立场和精神,迎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保障人对新型权利及其客体的享有和支配,标志着《民法通则》完成了历史任务,标志着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奠定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础和分则各编的框架和内容。 相似文献
110.
编纂劳动法典,是新时代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劳动法典不同于现行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也不同于其他法典,首先它是领域性法典而非部门性法典,其次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最后它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劳动法典应按照这一制度定位,形成一个“总—分”结构的逻辑框架体系,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调整制度、劳动基准等内容;分则部分按照劳动关系的不同领域分编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编、劳动规章编、劳动保障编、集体劳动关系编、涉外劳动编、劳动监察编、劳动争议解决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