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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2008年对贺阳来说是不平常的一年,北京奥运服装设计成为她生命中的里程碑。而父母是引导她走上服装设计之路的老师,即使走到今天,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仍刻骨铭心…… 相似文献
892.
丁三东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60-65
虽然从古希腊开始就有自然法思想,但自然权利思想则是现代的事情。它是以主体性的凸现为前提的,具有个体性、还原论、计算理性、功利主义等特征。霍布斯、洛克等哲学家用它来对抗神权和王权。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权利”这一部分就重构了这一思想,将之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并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通过指出抽象权利、自然权利的不充分性,黑格尔的法哲学也过渡到了“道德”。 相似文献
893.
端木玉芳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93-118
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的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层面上罪名设置不合理、“违反国家规定”等语词使用不准确,司法层面上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因实质化倾向造成的松动共同带来了定罪标准的松动。《民法典》第九条表明,绿色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底层伦理,而法秩序统一性能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产生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应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界定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既是实害犯又是抽象危险犯,本罪的结果和罪量应当根据法益具体阐释,主观构成要件或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894.
895.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理概念,此种分类是目前对行政行为最基本的分类方法,目前已经被法律所采纳(如《行政诉讼法》),成为行政法律中的一个法律术语。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目前有一定的争论.考虑现行法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的界定以及行政法学界一贯的用法,本文所述抽象行政行为采取广义的概念,指由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的行为。 相似文献
896.
反常规的设计与设计的反常规--试论图形创意中的反常规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4):181-183
逆向思维是图形创意设计的一种创新手段,它所创造的反常规图形不仅在视觉生理、心理上给观者带来强烈的震撼,而且为图形设计拓宽了想像空间,最终达到准确而深刻地传达信息的目的.常用的反常规的设计手法有图形悖论、荒诞怪异、图底反转共生、解构重组等. 相似文献
897.
近代以来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成长过程 ,是一个不断寻求合理性意识形态的过程 ,因而也是国家合理性论证的范式演变过程。从革命时期的伦理合理性论证 ,经制宪时期的功利合理性论证到管理时期的技术合理性论证 ,乃是一个资产阶级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主题的变迁对国家合理性论证范式实行选择性干预的过程。把握住这一过程的生活实质 ,是观察和理解当代西方政治学、政治哲学现象的一个重要视角 ,是阐释国家合理性论证何以矢志于操作超越“具体”的抽象普遍性话语的一把钥匙。 相似文献
898.
陈守煜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依据历史唯物论观点,把握我国远古无文字时期主要以图形与形象化数描述事物的基本特点,用图示形式分别论证《洛书》、《河图》与伏羲八卦的关系,揭示中华文化起源问题上的千古之谜。 相似文献
899.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