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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范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2-118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42.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43.
采用对比试验方法 ,以小白鼠为实验动物 ,进行了复合免疫刺激物———大肠杆菌苗的研制及效力测定。结果表明 :试验组菌苗的保护率为 84 .6 2 % ,高于对照组、氢氧化铝胶苗组 5 3.85 %(P <0 .0 5 )、蜂胶佐剂苗组 5 8.33% (P <0 .0 5 )、空白对照组 38.4 6 % (P <0 .0 1) ;试验组小白鼠的增重率为 2 7.5 2 % ,高于对照组氢氧化铝胶苗组 2 2 .31% (P <0 .0 1)、蜂胶佐剂苗组 2 3.98% (P <0 .0 1)、空白对照组 17.2 2 % (P <0 .0 1) ;试验组免疫器官指数为 8.0 1% ,高于空白对照组 7.6 7% (P <0 .0 1)与铝胶苗组 7.96 % (P >0 .0 5 )。表明该复合免疫刺激物———大肠杆菌苗的免疫效力较好 ,复合免疫刺激物具有较强的免疫增强力 ,是一种较好的免疫佐剂。 相似文献
44.
夏庆锋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4):135-143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相似文献
45.
彭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1):102-105
作为公立高校与学生管理的联结点,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又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授权是公立高校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把公立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定位于抽象行政行为和自治规章,更有利于学校管理和校生纠纷的解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内部规章制度才具有效力. 相似文献
46.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47.
多重买卖不仅损害诚信和交易安全,更有可能包容欺诈与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对多重买卖合同效力是持肯定态度的。而在履行顺序方面虽有明确规定,但也很谨慎地没有干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亦即司法解释未赋予当事人排他性的民事权利。这都使得多重买卖合同的处理方式变得十分明朗。 相似文献
48.
杨文杰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3)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可分为自愿性终结信访程序和强制性终结信访程序两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就是接处信访案件的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信访案件终结结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有,消灭涉法涉诉信访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职能部门接处信访案件的职权和职责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案件信访行为合法性效力;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适用信访案件终结效力制度应注意,处理实体性信访诉求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区分困难照顾、帮扶、救济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注意区分依法行使信访权和违法信访性质的不同;注意合法信访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 相似文献
49.
徐晓慧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65-70
法律规则效力的生成问题是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西方和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或经验两个层面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从马克思主义人的实践理论出发,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规则效力产生的基础,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对一定规则的认同,这一认同成为法律规则最终形成的直接动因,这种认同包括自主性认同以及强迫性认同,这种交往认同也是法律规则产生效力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规则及其应然效力都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交往而形成认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50.
胡蚯蚓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2):88-93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