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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曹璐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0(6):150-152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财产犯罪的条文多在罪状中进行了关于数额的规定,但对于数额的性质和作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笔者在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基础上,提出了应把分则中出现的数额按照成罪要求的不同区分为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害数额,从而有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42.
我国刑法运用选择性罪名的立法技术,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相并立。但是,相关条文对运输毒品罪基本特征的描述采取了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法条粗简,无法与实践中纷繁芜杂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效对接,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混乱。因此,对运输毒品罪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有助于提升治理毒品犯罪的整体成效。 相似文献
43.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相似文献
44.
盗窃行为的多样性导致盗窃既遂、未遂标准争论不止。故本文拟对盗窃犯罪中既遂未遂的界定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45.
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然而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盗窃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并且在行为展开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面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相似文献
46.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本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5):133-138
同一种商品的法律界定、注册商标的范围、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行为人的量刑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定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鉴定等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未能予以解决。以司法调研为基础,对上述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认定思路应该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47.
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教唆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刑法的教唆犯罪和我国刑法的教唆犯罪差异很大。本文试图从教唆犯罪的渊源、性质、未遂、及处罚来阐述二者的异同,以求得对教唆犯罪的进一步认识。 相似文献
48.
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 相似文献
49.
陈洪兵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186-190
制售“瘦肉精”“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增设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虽不失为一种思路,但由于这类非食品原料往往具有正当合法的用途,完全予以禁止也存在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只有实际售出,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既遂,故生产而未销售以及购入而未销售的,不成立相关犯罪的既遂。销售假药等金额巨大,由于其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致人死亡”不具有危害相当性,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相似文献
50.
张平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3):95-101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但这样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此情形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其性质的界定问题最终也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