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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贾洪广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3):72-72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形态,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在认定这两种犯罪形态方面,弗兰克公式也常常被认为是判断的基准。弗兰克公式的表述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73.
朱成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37-39
盗窃犯罪是我国发生率最高的犯罪,严重侵害了我国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由于盗窃犯罪在实践中形态各异,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而且目前关于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难以适用的问题。以财物的控制方式为突破口,财物的控制方式首先可分为室内控制和室外控制,各又都可以分为随身控制和非随身控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74.
犯罪未遂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同样的争议,只是提法不同而已。该文针对美国的犯意确证说、接近完成说,以及英国的临近性的检验标准说、准备行动的检验标准说,对英美刑法犯罪未遂理论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75.
张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79-81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6.
陈洪兵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4):93-98
关于未遂教唆问题,共犯独立性者与共犯从属性者的立场不同,即使在共犯从属性说者内部结论也未必一致;关于独立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规定的问题;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问题,各国通说主张按教唆犯处理;关于教唆犯所体现的基本立场问题,主要取决于现行法的规定,但也并不排除学界有截然相反的立场。从解释论上讲,我国采用的是共犯从属性立场;从立法论上讲,我国应采用共犯从属性说及限制从属形式。 相似文献
77.
谢慧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1):67-69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在刑法学界争论已久 ,总的说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犯罪目的说 ,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未达到犯罪目的是未遂 ,达到犯罪目的是既遂。②结果说 ,结果说又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结果说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引起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 ;二是预期的结果说 ,即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的 ,是既遂 ,否则是未遂。③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齐备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此说。将既遂犯分为结果犯 (以发生特定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 (以… 相似文献
78.
李冠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67-70
从犯的未完成形态涉及从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日本刑法理论和判例有关从犯的未完成形态的见解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在不同的行为阶段,成立从犯有着不同的条件。中国《刑法》将从犯分为帮助犯和次要实行犯两种。前者属于狭义共犯,可准用教唆犯未完成形态的结论;后者实为正犯,可准用共同正犯未完成形态的结论。 相似文献
79.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认定追诉时效、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等等有重要作用,因此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不能一概而论作为认定标准,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80.
金飞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3)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作为犯的判决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数量居多.虽然在理论上,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通过不作为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缺乏等价性的考察,不当扩张了入罪范围.在涉及多人的不作为犯判决中,认定为同时正犯和共同犯罪中主犯的情形居多,认定为从犯的情形较少,这是因为不作为共犯理论中,原则正犯说存在缺陷,导致实践中不作为的共同犯罪一般认定为主犯.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的未遂在认定上较为谨慎,一般要求不作为的成立以造成实害后果为前提,这样的做法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