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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正确的群众观的提出,是我们党新时期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是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是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载体。作为移民工作者。所有工作直接面对的都是移民群众,随着三峡工程蓄水、通航、发电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三四期移民工作正式启动,移民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工作重点已由搬迁安置向稳定致富转变、由一般生产安置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由落实搬迁政策向加大后期扶持转变。  相似文献   
82.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中对于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标的的表述是“同一”或者“同一种类”,可是却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在理论界,许多学者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是对其中最关键的诉讼标的却少人问津,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标的识别应以事实理由和诉讼声明标准为原则,再结合具体情况完善。  相似文献   
83.
"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原则,其在民事诉讼系属中具体表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即禁止当事人另行提起与诉讼系属中案件相同的案件。但对于重复起诉之内容,理论上存在诸多争执。如何准确把握重复起诉的内涵和要件,则成为民事诉讼中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键。  相似文献   
84.
A股市场近期独善其身,市场情绪并未受到欧洲局势和国内基本面因素不佳恶化的影响,反而在政策利好的刺激下逐渐走稳。6月市场有望在“政策呵护”下筑底反弹。  相似文献   
85.
《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对该条款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和“争议标的”的正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对前者的认定无须先行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进行补救,亦无须将实际履行地视为约定履行地,只须审查争议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履行地”的表述和该等履行地点是否明确;而后者不是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标的物,也不是争议合同的“特征性义务”,而应是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非其不履行该等义务转化为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仅“嫁接”了原《合同法》第62条第3项中“标的物不同履行地不同”的法定区分,但两者的适用前提和基准有重大差异,并未实现所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统一。  相似文献   
86.
实务中请求权竞合应对深陷误区,“择一而诉”或“择一消灭”模式均不足采。两种模式存在违背处分权主义要求、妨碍纠纷一次性解决、与受害者中心主义规范目的冲突以及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矛盾等危害。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应对,实体维度与程序维度存在不同追求,前者着眼于对竞合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后者着眼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与避免双重给付判决。在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依照《民法典》第186条进行解释只适宜采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相应地,程序上必须通过诉的客观合并或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才能与以上理论适配。无论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诉的客观合并”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两种诉讼规制路径都能极大地缓解请求权竞合难题,避免“择一而诉”与“择一消灭”模式的消极后果。从实践贴合度与规制合理性两方面考虑,前者可以作为规制路径优化的近景目标,后者则可作为未来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87.
债的客体应该是在债之中每一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类型的债的客体构成,都是二元结构的,一部分是债务人所做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即给付行为;另一部分是该给付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的物或其他财产以及特定的事实等,即给付行为标的.劳务之债的客体也都应该是给付行为 给付行为标的这种二元结构的,劳务之债客体中给付行为标的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88.
由于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 ,土地使用权抵押已经逐渐成为债权人欢迎的担保方式 ,这种抵押担保方式在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土地使用权法律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 ,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内容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 ,有必要对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抵押标的范围等问题做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9.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90.
保险利益不能等同于物本身,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保险利益,并据此成立多个保险关系而不构成重复保险。在损失补偿保险中,风险损失是保险利益的反面,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者才是保险利益的真正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物权人不一定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因此,我们应放弃形式主义的保险利益观而坚持实质性的保险利益观,即以风险归属作为保险利益的归属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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