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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久迈 《中国藏学》2012,(2):162-167
20世纪初,在藏传佛教格鲁派中发生了一次佛学革命。在安多"日绰巴"运动的推动下,在青海化隆底擦寺中,以格当洛桑华丹为首的僧侣向传统的佛学提出了质疑,并与权威佛学进行了一次论争,论争的地域逐渐扩大,从底擦寺衍伸到拉卜楞寺,又到拉萨哲蚌寺。碰巧的是,在论争的每一个阶段,更顿群培就在相应的寺院学习,并深受其影响。笔者梳理这一历史事件,并认为底擦寺论争奠定了更顿群培思想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2.
19世纪30年代,格拉斯顿的宗教态度发生了一次重大改变,他从一位家传的福音主义信徒转变为一名高教会派信徒。文章旨在通过对30年代前后格拉斯顿在宗教及其他思想认识方面的种种变化轨迹的描述和剖析,由此揭示格拉斯顿宗教态度转变的诸多方面的成因。  相似文献   
113.
卞之琳的“顿法”论陈本益关键词卞之琳,新诗,格律,顿,节奏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I207.25在五十年代尤其是七八十年代,卞之琳对新诗形式作过不少论说。这些论说可以用他在五十年代诗论中所用过的"顿法"二字来概括。他说:"旧诗里有一定的顿数,一定的顿...  相似文献   
114.
荆楚方言的助词系统由五大类助词构成:一是动态助词,含"哒、起、在";二是语气助词,含表陈述语气的"哒、倒、啰、嗒、法歆、的话哩",表祈使语气的"斗、起、哆、嗒",表疑问语气的"喔、啵、咧",表感叹语气的"嚜、去哒";三是发语助词,含"个、看、像、这个";四是体顿助词,含"啊、么";五是结构助词,只有"的"。  相似文献   
115.
本文凸显西方元思维的"逻各斯—秘索思"结构,强调德国思想史的"启蒙思脉—浪漫思脉"二元对立。同时选择作为德国知识精英代表的瓦尔泽、格拉斯、哈贝马斯,对其"文学话语—哲学话语"对话结构进行梳理,既凸显其为20世纪后期精英难以回避的"战争背景",同时也揭示他们面对历史浩劫与民族重生勇于承担的"智识勇气"和"创辟实绩"。最后,仍归结为一个基本追问,就是在至今为止的20世纪后半期的西方思想史进程中,虽然名家辈出,但并未能为人类发展提供明显亮色,以及德国学术、思想难得强势的事实,并追问其原因所在。同时引入中国文化传统的《易经》思维,尤其是凸显"一分为三"之原则,强调"启蒙调试"作为一个重要的"黄金分割点",使西方二元论思维获得一个立足于三的支撑点。如此,则格拉斯尝试以浪漫的手法来坚持启蒙的目标、瓦尔泽以浪漫的手段来调试启蒙的不足,都有其合理之处,相比较哲学话语系统的哈贝马斯对启蒙传统的"执善固执",则更显出文学话语的灵活性与诗性创发对于思想史发展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116.
龚隽 《学术研究》2006,(11):90-95
本文对中国禅宗历史上的顿渐之辩进行了重新分析。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西方现代禅学研究中对传统顿渐研究理论和方法的突破性贡献,主要以马克瑞与佛雷的研究为代表;第二部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分析了初期禅史中有关顿渐关系的复杂性。这些研究对我们现有的相关讨论具有一定的突破性。  相似文献   
117.
杨德豫先生不仅译作丰富,对译诗也有独特的见解,是现代英诗汉译的名家。文章借鉴闻一多的"建筑美"、"音乐美"、"绘画美"对杨德豫的诗学观及译诗进行解读,从而得出:杨德豫坚持用汉语格律诗翻译英语格律诗,主张"以顿代步",韵式悉依原著,在译诗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诗学观,并且在诸多实践中实践着自己的诗学观。  相似文献   
118.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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