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1.
92.
15年前,正在上班的儿子被工友刺死,因凶手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亡者父母只领取了15,000多元工亡保险陪偿。为了给死去的儿子一个说法,老俩数次上访,一直未果。 相似文献
93.
目前我国理论上通说认为,器官捐献者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也未有例外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某些特殊人群可以进行例外的规定。国家可以在保障捐献主体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某些特殊捐献主体进行例外规定,从而利于扩大器官来源,以便挽救更多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 相似文献
94.
王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0,(6):37-38
据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数妻子对丈夫的收入不知情。劳动所得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妻子对丈夫的财产居然一无所知。于是,在协议离婚前,丈夫便开始处心积虑地串通他人转移财产…… 相似文献
95.
《求是学刊》2015,(5):87-99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