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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诸多难以解答的疑问要求理论分析的视角从“制度逻辑”转向“制度功能”。限制证据能力、排除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一直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法律功能,但是这种理论上预设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实现过。受侦查中心主义和侦查案卷审判模式的影响,证据分类制度实际上发挥着“强化侦查案卷证据能力”的功能。因此,建议从审判视角重新定义证据种类,以司法解释方式限缩侦查案卷在审判中的使用,逐步实现我国证据分类制度从“强化证据能力”转向“限制证据能力”的功能归位。  相似文献   
982.
在中国古代历史中,随着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奴隶制国家的建立,王权成为至高无上的特权,并因此形成了相应的特权阶级和特权意识,法律上的"良贱异制"正是特权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当中,刑法成为统治者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封建阶级的利益,使传统的司法审判带有浓重的特权色彩。  相似文献   
98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观念从传统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当代离婚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虽然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过分强调离婚自由降低了婚姻的可期待性,已经影响了婚姻传统的"家"功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亲权是儿童原则限制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国家、父母、儿童构建的新三方关系已经将儿童置于权利的主体地位。为了在家事案件中更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应尽快整合相关概念,注重儿童主体身份构建,在法律上明确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避免子女在此类事件中的工具性角色。司法应审慎解决离婚纠纷,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夫妻矛盾。  相似文献   
984.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天然缺陷”的制度,必须依靠有效辩护理念作为其程序运行的支撑,以弥补其程序正当性。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有效辩护存在会见权缺失、调查取证权阻却等问题,辩护律师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保障、制定辩护律师的准入标准,利于推进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985.
刑事审判机关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的功能应是保驾护航,提供稳定的改革、发展环境;控制改革风险、降低改革成本,为改革试验本身提供正当性.为实现上述功能.应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应对来自职务犯罪、农民工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性事件演化的犯罪以及土地、环境、资源、金融类犯罪.  相似文献   
986.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如何配置,而非司法投入与产出之比.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及时审判规范是司法效率的规范依据.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提升司法效率的可行之道在于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案件管理.案件管理要求承审案件的法官完全主宰案件的审判过程,且能权威地调动其它司法资源为其案件审理服务.我国移植案件管理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法院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如何分工明确,尤其是使前者不能干扰和影响后者.  相似文献   
987.
不当的刑事司法态度直接影响刑事审判质量,最终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法官应当摈弃有罪推定、罪疑从轻和同害报复等不当司法观念,并慎防重复作业、同事意见及公众反应等因素对司法态度的不当影响.讯问时,宜秉持接纳、信赖和同情等态度,抛却拒绝、怀疑和冷淡等态度.定罪时,宜秉持公平、确信及周延等态度.量刑时,不可过度重视控诉意见、长官命令和舆论反应.  相似文献   
988.
在我国法院民事调解改革面临路径选择的当下,某些地方法院所出现的"零判决"现象却干扰了改革目标的正确定位.误读"马锡五审判方式"导致盲目模仿这种审判方式的外在形式,而失去了具有普适性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大跃进"式的急功近利观念促使"零判决"的追求结果形同"乌托邦",并且偏离了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民事调解改革的应然径向.理性地坚守"调判结合"的司法观应当是能动司法践行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989.
社会、当事人、法院之间在审判公开上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诉求,其冲突有待解决。面向社会的审判公开认为审判公开也是媒体及公众的一项权利,面向社会的审判公开有助于满足知情权,实现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应当有效平衡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听审权,优先保障媒体、当事各方亲属的听审权,主要采取随机的方式分配旁听证。此外,还应当赋予社会公众、媒体对法院不当限制、剥夺公开审判时的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990.
人工智能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常被认为是辅助法官的工具,这是新兴技术之工具理性与司法制度之价值理性博弈的结果,也是在弱人工智能情境下的法学共识,即人工智能处于辅助审判的定位。如今,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的新应用,在智性上有显著提升,甚至具有产生算法意识的可能。ChatGPT的技术特征与算法逻辑使其具有更高的智能水平,但其仍受到法律的限制,无法具有法官能力。同时,ChatGPT目前仍无法具有心性与灵性,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检验,不具备公正司法的能力,并不能替代人类法官。例如,ChatGPT无法满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也无法替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ChatGPT确实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并保障法院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却无法确保公正司法,无法替代当事人处分实体利益。在这个角度,ChatGPT更大的作用是促进司法效率,而非保障司法公正,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仍是其应用的禁区。技术革新并不足以颠覆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辅助审判的基本原则,人工智能需对程序性事务与实体性事务区别对待,慎入诉讼后阶段的审判权行使活动,以此保障人类法官公正、独立、自由地进行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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