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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节能减排面临艰巨的任务。近来,有关碳税的讨论广受关注。从理论上来看,碳税是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节能减排的最优路径。但在中国目前的特殊体制和宏观经济形势下,征收碳税须慎之又慎。我们必须首先解决好碳税的减排效果、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冲击、税负转嫁、税收中性等问题后再考虑开征碳税。对碳税要展开进一步研究,要对2012年开征的时间表进行重新修正。同时,要把重点对准碳交易,花大力气去研究、探索、建立中国的碳交易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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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京津冀地区低碳协同发展成为关注的焦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一种市场驱动的碳减排政策,能有效地减缓气候变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对此,本文基于系统动力学,构建京津冀碳排放交易政策仿真模型,探索不同的碳交易机制设计对京津冀地区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上,碳交易机制能有效地促进京津冀地区的碳减排进程,即使对经济会产生微小的负向冲击;(2)在碳交易机制设计方面,减少碳配额总量,减少免费配额发放,以及提高碳交易价格均会增大碳减排力度,并同时加剧对经济的抑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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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生产商组成的二级电煤供应链,分析该链上的生产、运输和消费三个主要碳排放环节,构建碳交易政策下电煤供应链全过程碳排放的系统动力学仿真模型。以神华集团X煤炭企业-Y电厂组成的电煤供应链为例,研究不同碳交易政策对该供应链及各节点企业利润及减排效果的影响。结果表明:电煤供应链上生产、运输和消费环节碳排放量占总碳排放量的平均份额分别为12.1%、39.6%和48.3%;碳交易价格越高,对电煤供应链及各节点企业利润的负面影响越大,其减排效果先增后减;随着免费配额比例的下降,电煤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利润明显减少,其减排效果略有提高;碳交易补贴可减缓电煤供应链及各节点企业利润下降,并且可有效地提升其减排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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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创新是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载体和基本路径。2017年末我国启动全国性碳市场,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企业生态创新决策优化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区分生态过程创新和末端治理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生态过程创新研发策略(独立研发策略和合作研发策略)与政府碳交易制度的三阶段博弈模型,运用逆向求解法得出各阶段均衡解,比较不同研发策略下企业生态过程创新水平、末端治理、政府最优碳排放基准和社会福利。结果表明:合作研发策略优于独立研发策略。通过湖北省电力行业的数据进行仿真实验,进一步发现,政府减少碳排放基准会降低企业生态过程创新水平,增加企业末端治理;研发成本系数与企业生态过程创新水平呈负相关关系;社会最优的技术溢出系数临界值为0.8。本文研究结论为政府确定科学的碳排放基准和企业制定合理的生态创新研发策略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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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而碳交易市场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支撑力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以主体分析角度,便于从在碳交易立法中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角度来阐述碳交易市场的国际立法规范和促进。替代《京都议定书》的国际减排协议迟迟不能出台,最重要的是国际谈判方的利益不能达成妥协,而国际强制减排协议的最终促成,需要各国政策的博弈和妥协、国际组织的组织和引导,非政府组织和环保主义者的关注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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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为继承并发展《京都议定书》创设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提供了规范基础。实施细则以《巴黎协定》“全球共同面对气候变化问题”为根本原则,强调促进国际碳交易的共同性与公平性。缔约方围绕提升国际碳市场的减排效力、碳市场如何助力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京都议定书》遗留碳信用的过渡达成了初步共识。国际碳交易活跃度将大幅提升,并产生正面的经济和技术溢出效应。结合国际碳市场建设的实践,缔约方真正执行细则中的相应调整机制、全球碳排放的全面减缓功能和份额收益原则仍将面临实质性的政治阻碍和技术壁垒,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碳市场受阻,中短期内国际碳市场缺乏多边主义的共识。缔约方需继续强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全球气候治理的顶层设计,争取在更高的气候目标下实现区域碳市场谈判的重大突破。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的构建和运行,基于国情加快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警惕国际碳市场成为发达国家的单边主义工具,切实维护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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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法律规范的软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存在非统一性和非完整性,在其法律效力上表现出软法性。它在适用上具有易于妥协、促成更广泛、更有效的深层次国际合作等优势,但也具有不利于国际碳交易可持续发展的阻碍作用。其直接原因在于为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等四大主题谈判中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不同解释所引发的矛盾,内在表现为该软法制定者背后的政治博弈与利益较量;外在表现为目前国际社会达成的具有强制性的碳交易的法律条约数量较少、国际原则和国际习惯法发展的态势明显、替代性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增多但强制力都较弱等。因此,必须强化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的规范化,实现软法的规范之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