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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构建和谐的婚姻制度,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建立我国更为完善的婚姻家庭体系和安定的社会局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要达到完美不缺是不可能的,其出台后的操控性和适用性仍需改善,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磨练。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些相关问题的介绍,分析揭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该制度的立法构想。婚外恋导致离婚案件增多,那么第三者是否应纳入侵权责任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关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用词区分问题不够严谨;出台判例法典,以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思路以及如何从立法体例上完善离婚损害制度等构想。 相似文献
92.
吴习聪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3):58-60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相对理由审查“制度,即:国家商标局不仅对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进行绝对审查,同时还对该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权利冲突进行审查.保留“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可以减少商标申请注册期间的异议量,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93.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事实行为。别居制度则指国家用以调整和规范夫妻在别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充分认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之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从立法体例、别居的理由、别居的程序、别居的法律效力和别居的终止五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别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4.
95.
陈春亮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Z1)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96.
陈雪萍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2,15(3):263-265
我国婚姻立法将分居作为离婚判决的根据之一,没有将分居制度化。这不利于调整分层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践中法官也不易操作。因此,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我国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97.
100.
栗占荣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4,(5):82-84
当前,不抚养一方妨碍抚养权利行使是我国子女抚养权判决执行难的一个突出问题。应该通过加大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权判决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拒不交出子女的父母一方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明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规定的情形,简化子女户口迁随抚养一方的手续等法律措施,保障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