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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现行实定法框架下,运用传统的法解释理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无法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唯有通过合宪性解释才能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深入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可以发现,其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受到私法体系的保护,而且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不得随意侵犯、随意收回公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产所有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只是不应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此相配套,国家应适时实施房产税制度。开征房产税不仅不会破坏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宪法财产权的保障,反而是对宪法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的有益实践。  相似文献   
102.
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既有"行为法"模式,也有"权利法"模式。前者侧重于规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竞争秩序的维护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形为"宽保护",实为"弱保护";后者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强调私权保护,形为"窄保护",实属"强保护"。厘清并强调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对确立商业秘密的权利法保护将起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作用。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都亟待权利法的"强保护",即以权利法为中心,以行为法为补充的综合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3.
刘艳红 《江淮论坛》2022,(6):21-30+2
实现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需要从治理理念、治理逻辑以及治理路径三个方面入手。网络暴力的法治化治理应该遵循当事人保护主义的治理理念,既符合《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的规范要求,也能将对当事人的保护贯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双层空间。治理网络暴力应该遵循事前预防治理、事中监管治理以及事后追责治理的全链闭环治理逻辑,构建预防技术与规范标准相结合的事前预防体系,事中的实时合规监管以及事后及时阻断网暴信息并协调不同责任之间的衔接。实现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必须建立网暴分类处置与长效治理机制,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等专门法规,以实现对网络暴力重点风险领域的监管。  相似文献   
104.
法治治理是全球治理模式的最大公约数,“一带一路”倡议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公共产品,二者具有天然的共生性。东盟国家历来处于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域,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前,中国—东盟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例证。面对全球层出不穷的风险挑战,中国—东盟健康发展的经济、贸易、文化关系为区域和全球稳定提供了支持。丝路精神特别是海丝文化所指向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理念是实现人类生存与进步的方法,也是中国—东盟硬法与软法法律效力的深层次来源。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外在表现为“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内在表现为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这一体系是基于丝路精神的、由硬法与软法共同组成的综合性规范性结构,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政策、标准等;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法治“一带一路”、“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是对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则体系在不同维度上的刻画。从实践性角度,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可区别为框架性规范与领域类规范,其中,领域类规范以经济类规范为主...  相似文献   
105.
106.
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的部门业已形成,其核心便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原则。根据原则的普适性不同可区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殊性原则。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0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导致刑事保护的界限模糊、教义规则明确性不足。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表明,以"侵犯"为经验基础与条文不符,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无法实现构成要件的解释目的。按照刑事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阶层思维,应先明确形式法益,再利用实质法益方法进行遴选。从法条出发,明确"流通"的经验基础,结合文义解释和自然法方法,可得出信息流通权这一形式法益;再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作必要性遴选,可知所保护的法益为流通知情权。运用自然法方法检验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自然犯,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是提示性的规定。必要性方法否定滥用行为是刑事规制的必要,而限制解释"获取""提供"等行为要件为依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新型犯罪行为提供个案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08.
109.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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